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878號
SCDV,100,司促,6878,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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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878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魏麟泉即魏添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魏麟泉即魏添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與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或報紙
        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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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