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726號
SCDV,100,司促,6726,201108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672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祖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依前開金額之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部分
  ,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1/1頁


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