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0年度,2號
SCDV,100,再易,2,2011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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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裕舜
      張家財
      黃新城
      黃千芝
      林馨怡
      黃文亮
      黃于真
      巫麗珠
      邱富國
      林君韋
      成雲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許美麗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耿淑穎律師
再審被告  林春芳
            431巷6弄26號
      林春興
      林錦源
      王林秀月
            巷55號
      林春貴
            431巷50弄26號
      林楨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再審被告  林庚生
            號
      林木騰
            8號8樓
      林智怡
      林靜怡
      林育助
      林晉碩
            16號
            之90號
      林成雙
      林榮茂
            巷6弄10之1號
      林榮光
      林榮芳
      林梅嬌
      林騰燈
            號3樓
      沈林阿丹
            臨
      田翠蓉
            號2樓
      田翠瑩
      田翠雯
      田翠娟
      田翠琳
            5號24樓之2
            4號
      田翠華
      連林元香
      林黃淑媛
      張桂香
      林榮信(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羅林粉妹(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號
      林美榆(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27弄10號
      李志閎(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李桂甄(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18號6樓
      李貴纓(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林秋柔(即林廷鳳之繼承人)
      余家藝(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余家彬(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余淑霞(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余淑芬(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王仁平(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王仁安(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王仁芬(即余林玉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李志𨴵」記載,應更正為「李志閎」,又判決書第十頁第十四行中關於「即99年9月29日死亡」記載,應更正為「即99年5月9日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芳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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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