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北簡附民字,99年度,24號
SCDM,99,竹北簡附民,24,201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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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欣怡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
被   告 黃玉光
      黃應鍾
      黃范月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523號妨害家庭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
,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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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