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R.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本院於99年1 月20日所為之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院署名欄內關於「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法官黃美文」應更正為「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署名欄內關於誤將「刑事第四庭審判 長法官黃美文法官朱美璘法官邱玉汝」,記載為「刑事第四 庭審判長法官邱玉汝法官朱美璘法官黃美文」,係屬誤寫之 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 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