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晋德
被 告 侯坤旭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附民字第7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侯坤旭被訴竊盜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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