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 年度
執聲字第718 號,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421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嘉書(下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新竹市警察局(於民國95年7 月21日以竹市警刑大偵二 字第0950020861號)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偵辦,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 95年度偵字第421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9 月21日確定。 惟本案尚扣得被告所有掛號郵件1 份、DVD 光碟4 片等物, 為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 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 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 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 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 ,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 收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或共 犯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 33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著作 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 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 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該條文不論前段或但書,均使用「 得沒收」之用語,自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三、次按沒收屬於從刑之一種,原則上非有主刑之存在不得單獨 為之。而刑法第40條第2 項關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關於「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 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則
為上述沒收從刑須依附於主刑存在原則之例外規定。又此種 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 ,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不生比 較新舊法之問題。再按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之現行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增訂「專科沒收之物」亦得單獨 宣告沒收之規定,其修正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 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 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 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二項增訂之。」,足見得 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 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至採得科主義,法院 有沒收與否裁量權之職權沒收物則不屬之。是前開著作權法 第98條之規定係採取「職權沒收主義」,既非違禁物,又非 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刑事訴 訟類第4 號研討結果參照)。
四、經查,被告前於94年8 月間至同年10月間,因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3 項及同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前經新竹地檢署 檢察官於95年8 月17日以95年度偵字第4218號為緩起訴處分 ,緩起訴期間1 年,並於95年9 月21日確定,且緩起訴處分 期間已屆滿確定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掛號郵件1 份、盜版「 愛在哈佛」DVD 光碟4 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之罪所用之 物,固據被告供認在卷,惟上開扣案光碟係由告訴代理人陳 正剛於94年10月6 日在YAHOO 奇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下 同)200 元之價格下標訂購,並於同日匯款200 元,於同月 9 日收到被告寄送之上開掛號郵件1 份(內含盜版「愛在哈 佛」DVD 光碟4 片)等情,有告訴代理人陳正剛之警詢筆錄 、YAHOO 奇摩拍賣網站網頁擷取畫面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刑案現場照片2 張、賣方郵 寄之外包裝封面影本1 紙附卷可稽,則上開扣案之光碟(含 掛號郵件)既經被告售出,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且揆諸前揭說 明,上開扣案物品既非專科沒收之物,亦非屬違禁物,亦無 從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