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0年度,836號
SCDM,100,竹簡,836,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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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卜莉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卜莉娜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灰色搖頭丸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犯罪事實:
卜莉娜明知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具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或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 年1月29日 晚上9 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路之上家飲食店內,收受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交付之灰色搖頭丸半顆(驗餘 淨重0.1348公克,內為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 分)而持有之。嗣於同年1 月30日凌晨1 時50分許,經警另 案至新竹縣竹東鎮○○○路139 號「露西亞音樂城」卡拉OK 店內執行搜索時,當場查獲在場之卜莉娜手中持有上開灰色 搖頭丸半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卜莉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261號偵查卷第3至5頁含背面;10 0年度偵緝字第377號偵查卷第17、18頁)。(二)扣案之灰色搖頭丸藥錠半顆(淨重0.137 公克,驗餘淨重 0.1348公克,保管字號:97年度保字第37號,扣押物品清 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 年度偵字第898號偵查影 印卷第14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3月 8日航藥鑑字第1001202號毒品鑑定書1 份(見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261 號偵查卷第29頁):經 送驗後,確認送驗灰色圓形錠劑0.5 粒,檢出第二級毒品 MDMA成分。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卜莉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卜莉娜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卜莉娜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足徵其 素行良善,詎其竟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 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戕害國民身心之健康,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未因此而危害他人, 所生損害非大,再考量其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銷燬之宣告:扣案之被告卜莉娜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 灰色搖頭丸半顆(淨重0.137公克,驗餘淨重0.13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100年3月8日航藥鑑字第1001202 號毒品鑑定書1份 在卷可參;保管字號:97年度保字第37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98 號偵查影印 卷第14頁;100 年度他字第261 號偵查卷第29頁),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諭知沒收銷燬;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 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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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