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宏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宏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 387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6月3日執行完畢(後 接續執行另案確定判決拘役四十日),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少 年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