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99年度,10號
PCDV,99,選,10,2011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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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何地鐘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定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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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