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6號原 告 湯耀中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律師 葉慧淑被 告 郭明媛兼訴訟代理人 范榮泰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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