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46號
PCDV,99,訴,746,2011081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46號
原   告 湯耀中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律師
      葉慧淑
被   告 郭明媛
兼訴訟代理
人     范榮泰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