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7號
原 告 陳萬得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徐正坤律師
林雅慧律師
被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芝馨
被 告 立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柏羽
人
被 告 地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承震
人
被 告 賴良政即賴良政建築師事務所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5行中關於「自98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自10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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