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張峻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子榆
劉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
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叁佰零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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