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83號
PCDV,100,訴,983,2011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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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晟瑋
      張峻碩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子榆
      劉玟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玖拾柒萬
貳仟柒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叁佰零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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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