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惠珠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蔣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訴字第407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信託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捌佰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貳拾伍萬捌仟貳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