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永久使用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79號
PCDV,100,訴,379,2011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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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李綿綿
訴訟代理人 蔡玉琪律師
被   告 張俊旭
被   告 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民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對訴外人周文仗有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 之債權,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原告執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 稱台北地院)99年度司票字第8701號確定裁定為執行名義, 聲請就周文仗對被告張俊旭所有坐落於新北市三芝鄉北新庄 龜子山小段284-1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84-12號土地)之土 地永久使用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於99年11月24 日核發執行命令予被告張俊旭及債務人周文仗,禁止債務人 周文仗就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為移轉、授權、設 質登記、買賣、出租或其他一切處分。然張俊旭就該執行命 令聲明異議,否認周文仗就系爭284-12號土地有永久埋葬使 用權存在。惟查系爭284-12號土地之現所有權人張俊旭為私 立慈安墓園墓地代表人張雅頌之繼承人,80年9 月27日張雅 頌將包含系爭284-12號土地在內之私立慈安墓園之土地之永 久使用權出售予訴外人徐燦亮,約定徐燦亮有權將此筆土地 劃分為大小不等之坪數零售給不特定之第三人使用。82年4 月26日徐燦亮將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出售予訴外 人游王素娥(嗣後更名為王素娥);96年5 月7 日王素娥將 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出售予訴外人許秋煌;96年 5 月7 日許秋煌將將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出售予 訴外人呂振欉;99年5 月2 日呂振欉將系爭284-12號土地之 永久使用權出售予周文仗,並於99年5 月20日發函通知被告 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徐燦亮,並未收到任何反對意思表示 ,且上開歷次出售均有去函通知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三芝 慈安園有限公司對外均以墓園總管理處自稱),是以周文仗 為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人無誤。被告於前開聲明 異議狀雖稱張雅頌徐燦亮於94年12月20日訂立和解協議書



,由張雅頌將系爭284-12號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徐燦亮,並約 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不定期」,並確認徐燦亮就系爭284- 12號土地已取得永久埋葬使用權,且徐燦亮未得張雅頌同意 前,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云云。惟查:張雅頌徐燦亮 94年12月20日訂立和解協議書,內容係同意徐燦亮於系爭28 4-12號土地設定地上權,與其等於80年9 月27日簽立契約約 定將系爭284-12號土地之私立慈安墓園之土地永久使用權出 售予徐燦亮實屬二事,且標的不同,不得混為一談。又依上 開80年9 月27日張雅頌徐燦亮簽立之「私立慈安墓園墓地 契約書」第三點明白約定「本合約範圍內之土地自簽約之日 起移交給乙方(即徐燦亮)處理,乙方有權將此筆土地劃分 為大小不等之坪數零售給不特定之第三人使用。乙方除有違 反有關法令行為及未繳納約定之土地款(使用費)外,甲方 (即張雅頌)不得干涉乙方處裡出售等事宜。」可知張雅頌 確實已將系爭284-12號土地之私立慈安墓園之土地永久使用 權出售予徐燦亮,約定徐燦亮有權將此筆土地劃分為大小不 等之坪數零售給不特定之第三人使用無誤。詎料被告張俊旭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竟於99年12月6 日以不同意徐燦亮將 系爭284-12號土地永久使用權讓與周文仗之事由,向執行法 院聲明異議,否認周文仗對系爭284-12號土地永久埋葬使用 權存在,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又查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僅係被告張俊旭家族因法令 需要而成立之一名義上之公司,並非系爭284-12號土地之所 有權人,對於系爭墓地並無任何管理買賣之實權,所有墓地 出售僅買賣雙方自行談妥即可,至於買賣成立後函告三芝慈 安園有限公司之動作只是一單純告知動作,三芝慈安園有限 公司並無任何准駁權利,故買賣雙方是否有就系爭284-12號 土地之買賣情況告知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並無礙於系爭28 4-12號土地永久使用權之移轉。況周文仗之前手呂振欉於99 年5 月20日出售系爭284-12號土地永久使用權予周文仗時, 亦有函知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當時並 無任何反對表示。至王素娥雖曾發函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表 示已解除與許秋煌間之買賣契約等語,惟查王素娥許秋煌 就其等間之買賣發生爭議(98年5 月)前,系爭284-12號土 地永久使用權早已合法移轉予呂振欉(96年5 月7 日),呂 振欉再出售予周文仗許秋煌對於系爭284-12號土地已無永 久使用權,故不論王素娥許秋煌間之買賣契約是否解除, 均不影響周文仗係合法取得系爭284-12號土地永久使用權之 人。退步言之,縱然其後許秋煌王素娥之買賣契約果需解 除,則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亦早已轉賣予他人而



不能返還,至多僅是許秋煌王素娥間償還價額之問題,與 本件無關,況王素娥許秋煌間就買賣關係存否之訴訟現尚 未經判決確定。至張雅頌徐燦亮於94年12月20日訂立之和 解協議書,內容至多僅是再度確認徐燦亮取得系爭284-12號 土地之永久埋葬使用權部分,並就系爭土地設定地上權予徐 燦亮。且該和解協議書為債權契約,僅契約當事人間生效, 無從拘束契約以外之第三人,且簽立該和解協議書時,系爭 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早已移轉予王素娥,故該和解協 議書至多僅在解決徐燦亮張雅頌等人間之民刑事訟爭問題 ,無從影響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已合法移轉予後 手之事實。更甚者,徐燦亮於95年3 月14日就系爭284-12號 土地設定地上權,性質上為物權,與土地永久使用權之債權 性質不同,況徐燦亮於99年4 月23日復又拋棄上開地上權。 而系爭284-12號土地於周文仗買受後,始終在周文仗支配管 理下,周文仗亦委託訴外人譚廣益於系爭墓地進行維修、建 設、銷售等事宜。其後因系爭284-12號土地上之墓園遭不明 人士破壞,周文仗遂委請譚廣益搭蓋鐵絲柵欄及標示警語, 足證系爭284-12號土地確實置於周文仗之支配管理,且對於 周文仗如此管理行為,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自始均知悉且無 任何阻止行為。故被告前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為此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確認訴外人周文仗就被告張俊旭所有系爭 284-12號土地全部有永久使用權存在。
二、被告則以:被告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於98年5 月11日曾收受 王素娥來函,表示其已解除與許秋煌間就系爭土地永久使用 權之買賣契約,顯見許秋煌就系爭284-12號土地無永久使用 權,則其又如何出售予呂振欉,再由呂振欉出售予周文仗? 另按權讓與之行為,為準物權行為,原則上,具有無因性, 但當事人亦得以特約約定使其為有因,是學者稱為相對的無 因契約。查王素娥許秋煌就系爭284-12號土地使用權之買 賣契約第5 條約定:「本契約書簽訂後,雙方均不得反悔, 如甲方違約,應將所收價金加倍返還乙方,如乙方違約未按 時給付價金,將甲方定1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乙方仍不給付 價金時,甲方得解除本買賣契約,沒收乙方已付價金,並收 回本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可見上開買賣契約係將永久使用 權之讓與行為,約定為要因行為,即買賣契約解除之效力及 於讓與永久使用權之準物權行為。執是,在王素娥解除與許 秋煌間之買賣契約及讓與使用權之準物權契約後,系爭284- 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之讓與行為,已溯及失其效力,而取 回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因此,許秋煌讓與系爭 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予呂振欉之準物權行為,自始即



為無權處分之行為,依民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非經王素 娥之同意,不生效力。再者,解除權之行使客體,是否包括 物權行為,雖學者間有不同之見解,然持否定見解之看法, 乃認為不動產採登記主義,動產採交付主義,若承認物權契 約亦可約定解除權者,則解除權行使後,不動產之登記,並 不因解除權之行使,當然歸於消滅,或已交付之動產,亦不 宜因物權契約之解除,當然回復為讓與人所有。然而,學者 採否定見解之理由,並不適用在債權讓與之情形,甚至採否 定見解之學者,亦在債權讓與之情形,亦承認債權讓與之準 物權行為,得約定為要因行為,由此可見,否定說係限定不 動產及動產之情形方可適用。在權利讓與之準物權契約,乃 可約定解除權。由於許秋煌係無權處分系爭284-12號土地之 永久使用權,而有關善意取得之情形,民法僅限於動產所有 權、動產質權及不動產等具有公示性之權利,永久使用權本 身不具備公示性,是以,呂振欉等人無法依善意取得之規定 ,取得系爭284-12號土地之永久使用權等語茲為抗辯。並為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03211號強制執行事件,為執行債權 人即原告持台北地院99年度司票字第8701號確定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周文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原告聲請執 行之標的,為周文仗就第三人即本件被告張俊旭所有系爭28 4-12號土地全部之永久使用權,經執行法院於99年11月24日 以張俊旭為第三人、周文仗為債務人,核發執行命令(扣押 命令),並副知被告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被告張俊旭、三 芝慈安園有限公司於收受上開執行命令後,皆依強制執行法 第119 條第1 項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 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規定通知原告,惟原告認被告上開異 議不實,遂依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有原 告99年10月25日更正聲請強制執行狀、本院99年11月14日板 院輔99司執和字第103211號執行命令、被告2 人聲明異議狀 、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12月14日板院輔99司執和字第103211 號通知附於上開執行卷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是 本件原告以系爭284-12號土地所有權人即張俊旭及三芝慈安 園有限公司為被告(原告主張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僅係張俊 旭家族因法令需要而成立之一名義上公司),提起本件確認 之訴,則本件應審究者為,訴外人周文仗可否對上開執行命 令之第三人即被告張俊旭,或被告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主 張其就系爭土地有永久使用權存在?本院判斷如下: ㈠查被告張俊旭之父張雅頌前於80年9 月27日,以「慈安園」 代表人之身分,與訴外人徐燦亮簽立「私立慈安墓園墓地契



約書」,約定將坐落新北市三芝區○○○○段龜山小段7-1 、284 、285 、286 、284-2 等地號土地內部分或全部面積 約15,000坪之土地自簽約之日起移交徐燦亮處理,並約定徐 燦亮有權將該土地劃分為大小不等之坪數零售給不特定之第 三人永久使用等。嗣徐燦亮於82年4 月26日與訴外人王素娥 (即游王素娥)簽立「協議書」,約定徐燦亮提供坐落新北 市三芝區○○○○段龜山小段286 地號土地內面積約231 坪 予王素娥規劃、建造、銷售草坪式預鑄墓園,並約定完全由 王素娥全權處理,王素娥則應給付徐燦亮土地使用權價款每 坪新台幣(下同)56,000元等;其後於83年6 月7 日徐燦亮王素娥又簽立1 份「協議書」確認王素娥依原協議書所購 買墓地面積實測丈量結果應為228 坪,非231 坪等事項。後 王素娥於96年5 月7 日與訴外人許秋煌簽立「買賣契約書」 ,約定王素娥徐燦亮所購買坐落新北市三芝區○○○○段 龜山小段284 地號(分割前為286 地號)內面積約231 坪之 土地,王素娥享有永久使用權,並有權將該土地劃分為大小 不等之坪數零售給不特定之第三人永久使用,由許秋煌向王 素娥買受上開231 坪之墓地,價金1,800 萬元。同日,許秋 煌與訴外人呂振欉簽立「買賣契約書」,將坐落新北市三芝 區○○○○段龜山小段284 地號(合併前為286 地號)內面 積約228 坪之土地永久使用權以價金2,780 萬元出售予呂振 欉。呂振欉再於99年5 月2 日與訴外人周文仗簽立「買賣契 約書」,約定周文仗以價金2,037 萬元向呂振欉購買系爭28 4-12地號土地內面積約231 坪土地之永久使用權。有上開張 雅頌與徐燦亮簽立之「私立慈安墓園墓地契約書」影本1份 、徐燦亮王素娥簽立之「協議書」影本2 份、王素娥與許 秋煌簽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份、許秋煌呂振欉簽立 之「買賣契約書」影本1 份、呂振欉周文仗簽立之「買賣 契約書」影本1 份附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99年度司執字第50418 號執行卷內可稽,業據本院調閱上開 執行卷,且兩造對於上開文件之真正並不爭執,而堪認定。 ㈡而查系爭284-12地號土地係於94年6 月24日即分割自同段28 4 號土地,面積共8,847 平方公尺(約2,676.22坪),原所 有權人為被告張俊旭之父張雅頌,嗣由被告張俊旭於99年5 月2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取得所有權,有系爭土地登記 謄本及異動索引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6至88頁)。然依前 開呂振欉周文仗簽立之「買賣契約書」,周文仗呂振欉 所購買者,僅為系爭284-12地號土地內其中約231 坪土地之 永久使用權,並非該土地之全部(約2,676.22坪),是原告 主張其就系爭284-12號土地之全部有永久使用權,洵不足採




㈢次查王素娥於96年5 月7 日與許秋煌簽立前開「買賣契約書 」後,許秋煌除簽約時當場支付定金50萬元外,並約定其應 自96年7 月1 日起,按月於每月1 日給付價金100 萬元予王 素娥,至1,800 萬元之價金付清為止。惟許秋煌並未依約履 行,僅陸續支付300 萬元,王素娥許秋煌遂於97年7 月11 日再行協調,約定許秋煌應於97年11月11日、同年12月11日 及98年1 月1 日各給付500 萬元,不再因任何理由延遲付款 。然許秋煌仍未遵期付款,王素娥遂於98年2 月5 日寄發存 證信函催告許秋煌限期履行,仍未獲置理,乃再於同年7 月 16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許秋煌應於文到2 週內付清價款1,50 0 萬元,逾期未給付,即以該函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不另通知,該律師函業經同年7 月17日送達許秋煌,惟期限 屆至後許秋煌仍未付清,有協調會會議紀錄、認證書、德倫 聯合律師事務所函、台北地院公證處送達證書等件影本附於 台北地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2 號王素娥許秋煌間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民事事件卷內可稽,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而 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又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 第229 條第1 項、第254 條定有明文。次按契約當事人因他 方遲延給付而催告其履行時,倘同時表明如於期限內不履行 即解除契約,即係於催告之同時,表示附有停止條件之解除 契約之意思表示,倘他方當事人未依限履行,則停止條件成 就,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發生效力,毋須另為解除契約之意 思表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判決要旨參照)。 是王素娥許秋煌於97年7 月11日協調時,許秋煌既承諾於 97年11月11日、同年12月11日、98年1 月1 日各給付價金50 0 萬元予王素娥,不再因任何理由延遲付款,許秋煌屆清償 期而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而王素娥已於98年7 月16日 發函許秋煌,限期催告許秋煌於二週內給付剩餘價款,逾期 如未給付,即以該函作為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另通 知,該函業於同年7 月17日送達許秋煌,惟屆期許秋煌仍未 付清,則王素娥許秋煌間之買賣契約,已於98年8 月1日 合法解除,自堪認定。又王素娥已委請律師於98年5 月11日 發函通知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徐燦亮許秋煌,告以其與 許秋煌間之買賣契約已經解除,系爭坐落新北市三芝區○○ ○○段龜山小段284 地號(合併前為286 地號)內面積約23 1 坪土地之永久使用權業經其依法收回等語,亦有德倫聯合 律師事務所98年5 月11日(98)德倫律驤字第112 號函影本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頁)。
㈣按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 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得 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 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 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 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 判例參照)。又上開條項固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 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惟尚非得據此為反面 解釋謂凡於債務人受通知後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不得以 之對抗受讓人。蓋債權之讓與,僅變更債之主體,於債之同 一性不生影響。且債務人對於債權之讓與不得拒絕,自不應 因而使其受不利益。故如債權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者,於 一方當事人將債權讓與後,有法定解除之原因發生,經他方 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時,因解除權之行使發生溯及效力,致契 約自始歸於無效,受讓人之債權自歸於消滅(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1777號、87年度台上字第379 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前開張雅頌以「慈安園」名義與徐燦亮簽立之「私立慈 安墓園墓地契約書」、徐燦亮王素娥簽立之「協議書」、 王素娥許秋煌簽立之「買賣契約書」、許秋煌呂振欉簽 立之「買賣契約書」、呂振欉周文仗簽立之「買賣契約書 」皆為「土地永久使用權」之買賣契約。而不論上開張雅頌 以「慈安園」名義與徐燦亮簽立之契約應由被告張俊旭或由 被告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繼受。然上開王素娥許秋煌間之 買賣契約既已因許秋煌王素娥催告仍未給付價金而為王素 娥所解除,則依上說明,呂振欉許秋煌處受讓之永久使用 權自亦歸於消滅,王素娥王素娥之前手徐燦亮、被告張俊 旭(張雅頌之繼承人)或被告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自均得以 之對抗呂振欉。至周文仗則係於王素娥解除與許秋煌間之買 賣契約後,即呂振欉就系爭284-12號土地永久使用權已消滅 後之99年5 月2 日,始向呂振欉買受土地永久使用權,且其 等簽立之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⑹款已載明:「茲因甲方(即 呂振欉)告知乙方(即周文仗)上開土地曾發生陳貴霖恐嚇 打架鬧事及前手許秋煌王素娥間尚有買賣價金之爭議,故 雙方同意除上述⑴至⑸外,其餘買賣價金(即七百萬元)保 留待所有爭議釐清後再行給付;... 。」顯然呂振欉、周文 仗均明知其事,因此周文仗顯非善意受讓人甚明。再者土地 使用權僅為債權,並無公示方法可為權利表徵,故縱使周文 仗為善意第三人,亦不受善意取得之保護。因此,原告主張 王素娥於解除與許秋煌間之買賣契約之前,許秋煌已將土地



永久使用權讓與呂振欉,故不影響周文仗於99年5 月2 日自 呂振欉處受讓合法取得系爭284-12號土地永久使用權云云, 洵無足採。
四、從而,原告以張俊旭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為被告,請求確 認訴外人周文仗就被告張俊旭所有系爭284-12號土地全部有 永久使用權存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 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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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芝慈安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