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方鈺畇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陳書瑜律師
莊丞茹律師
被 告 梁偉城
被 告 賴哲緯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孫瑜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西側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於五日內陳報新北市三重區○○○路198號2樓房屋及坐落土地之最新謄本及歷次所有權人異動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