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559號
PCDV,100,訴,1559,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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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59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吳正樂會計師
被   告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21215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因而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2日裁定命 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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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