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8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柯伯實
被 告 林明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扣除原告 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 已於100 年7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 告逾期雖未補正,惟嗣已於100 年7 月12日補繳裁判費,是 本院於100 年7 月26日以原告未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並命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即有未合,爰將該裁定撤 銷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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