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60號
PCDV,100,訴,1460,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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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0號
原   告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   告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   告 呂正樂會計師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1號 26樓,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件,依民事訴訟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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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斯寶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