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133號
聲 請 人 台灣銘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挺榮
代 理 人 劉立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卡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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