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96號原 告 呂芳清 呂雪子 呂俊儀 呂俊賢 呂理豪 呂武展 呂國營 呂正旺 呂文調 呂瑞德 呂瑞寬 呂瑞泰 呂瑞銓 呂浴沂 呂奕宏 呂傑誼 呂軒溢 呂建明 呂長卿 呂芳青 呂芳周 呂芳昌 呂金樹 呂萬田 呂永聲 呂杜輝 呂憲明 呂金聲 呂先致 呂芳長 呂和木 呂理坤 呂理益 呂理清 呂阿郎 呂理炎 呂芳嚴 呂寶桂 呂傳萬 呂淑春 呂理慶 呂忠仁 呂萬枝 呂芳寬 呂芳讓 呂文發 呂春生 呂芳宜 呂晟毓 呂杰翰 呂芳文 呂根土 呂坤成 呂芳丙 呂祐三 呂芳南 呂本定 呂芳兩 呂志宏 呂東科 呂芳昌 呂芳源 呂芳彬 呂金勳 呂傳樹 呂慶龍 呂理煌 呂建興 呂偉立 呂建寬 呂建昌 呂建忠 呂建發 呂國禎 呂冠霆 呂國樑 呂國合 呂國良 呂芳德 呂景深 呂振極 呂芳永 呂萬來 呂理維 呂芳清 呂有義 呂天維 呂明傳 呂芳統 呂秋雄 呂興旺 呂建國 呂隆義 呂芳置 呂榮華 呂芳耀 呂芳齡 呂木林 呂慶禹 呂泰山 呂芳川 呂傳榮 呂傳獅 呂海永 呂傳晟 呂理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新發即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參照)。又所稱「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數定之,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91年臺抗字第605號裁定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被告呂新發即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人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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