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林世立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金振平間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是依法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柒萬貳
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玖佰捌
拾貳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