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金子淳
劉武雄
上訴人兼上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源
被上訴人 張媚嬪
張登翔
被上訴人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張世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91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上訴人方面: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張世嫺應給付上訴人金子 淳新臺幣(下同)2萬元。㈢被上訴人張登翔應給付上訴人 金子淳2萬元。㈣被上訴人張媚嬪應給付上訴人金子淳2萬元 ㈤被上訴人張世嫺應給付上訴人劉武雄2萬元。㈥被上訴人 張世嫺應給付上訴人黃建源2萬元。
其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一)被上訴人在交友網頁張貼侮辱文詞,其目的係供特定相互 認識之第三人觀看,其使用之諧音一般社會大眾未必知悉 ,本件上訴人三人對被上訴人三人所張貼侮辱文詞一眼即 可看出其所侮辱對像,上訴人之品德、聲譽、社會一般評 價因而受有貶損,被上訴人之行為顯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權。且從臺灣板橋地方法檢察署98年度偵字23335號、99 年度偵字13340號偵查卷宗內容,即可查出使用人及其網 路IP位址,乃原審未調閱卷宗查察,遽下判斷實難令人甘 服。
(二)上訴人劉武雄另稱:
1、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張世嫺無故意 不法侵害上訴人之權利,要不可採;原審以解釋板橋地檢
署以98年度偵字第23335號妨害名譽案件,須以事實及一 切證據資料為判斷標準,不能拘泥文宇致失真意,認為被 上訴人使用系爭帳號pretty_area_9(交友編號M0000000 )於雅虎奇摩公開網站,涉嫌以留言文字不法侵害上訴人 金子淳及黃建源等2人,因無法認定已不法侵害上訴人金 子淳及黃建源等2人之名譽,是已足認更與上訴人之名譽 是否因受不法侵害無關,原審逕以理由駁回上訴人即原告 之訴。惟該上開系爭雅虎帳號pretty_area_9(交友編號M 0000000)之帳號會員資料,係被上訴人張世嫺偽填上訴 人劉武雄之身份年籍資料,登載於雅虎公司之會員資料, 並以行動號碼0000000000向雅虎奇摩公司取得確認使用。 該有(臺中縣警察局調查筆錄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查察所得證據)為稽。然就被上訴人張世嫺涉嫌行使偽 造文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上訴人劉武雄及雅虎公司對於 網路及會員資訊管理之正確性之犯行,已灼然甚明,亦為 之不爭事實。參以(附件一),顯然原審逕上開理由,駁 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原審顯然適法有誤,實讓上訴人礙 難甘服。
2、又上訴人劉武雄是以主張,被上訴人張世嫺因盜用其個人 之肖相,不法侵害告上訴人之權利,該復有貴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23335號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偵辦所查證所 得資料結果,觀諸,該份不起訴處分書之(附表編號1-編 號19所示內容),下同系爭雅虎帳號pretty_area_9(交 友編號M0000000)之交友版面,該涉嫌張貼留言文章之行 為人即被上訴人張世嫺。然原審認定事實,確未及一併引 用上訴人劉武雄所主張之被侵權受害事實證據,及司法查 證結果,確一再執意偏袒被上訴人張世嫺。是顯,原審適 法認定顯有違誤。亦有枉法裁判之虞,是以此理由,故均 對前開案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處分諭知,亦顯有理由不備 之失。
3、根據可靠情報:被上訴人張世嫺利用司法刑事訴追行為, 以合法掩飾非法行為,惡將法院洵為當成私人之合法帳戶 提款機。惟,被上訴人張世嫺早在95年間就有以網路訴訟 鑽取和解金之行為(附件二),又被上訴人緊接續於96年 間偽造冒用上訴人劉武雄之姓名、身份、年籍等資料,向 雅虎奇摩資訊公司申請該系爭交友版面即帳號pretty_are a_9(交友編號M0000000)之會員帳號使用,該事實證據 ,上訴人前已述明,實不待言。更顯,被上訴人張世嫺是 其在利用刑事告訴行為,以合法掩飾非法行為,並從中進 行向被害人索取和解金為達利益之鋪陳,所屬卑劣行為,
均皆有證可查。惟僅令人嘆息!是於98年間,被上訴人張 世嫺更是涉及人命關天之「單親媽媽」跳樓身亡案件,所 被媒體報料之「網路女流氓」之頭銜,(附件三)。由上 可證,均顯被上訴人張世嫺實為流串網路間之毒瘤。然於 原審訴訟中,上訴人在此部份均有相當之陳明及證據釋明 ,足證,被上訴人張世嫺確有侵害上訴人劉武雄之肖相, 亦有損及上訴人之姓名隱私權及人格權之行為,應堪認定 。詎料卻未見原審於判決中有所援引,懇請鈞院明鑒。 4、本件被上訴人張世嫺侵害上訴人劉武雄之隱私、肖相人格 之毀謗上訴人之事實行為已如上述,亦不待言。又被上訴 人張世嫺不僅偽造上訴人之身份,盜用上訴人真實年籍資 料申請交友帳號使用,並予以行使涉嫌公然張貼侮辱性之 公開文字攻擊他人,致造成上訴人無端受殃,誣陷上訴人 致其遭受有刑事訴追行為,其以嚴重影響上訴人之個人生 活,及貶損其上訴人人格之價值。因此,上訴人劉武雄是 以依前揭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18條 第1項前段、第1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張世嫻給付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7年1月22日中檢輝水96偵27695字第005998號函、 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IP 查詢單、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97年02 月18日雅虎資訊(九七)字第0148號函、和解書、剪報等影 本為證據,並聲請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檢察署98年度偵字 第23335號、99年度偵字第13340號偵查卷宗,臺灣臺中地 方法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695號、96年度偵字第24428號 、96年度偵字27694號偵查卷宗,供證明使用人及其網路 IP位址。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據其前於準備程序到場及所提之準備書狀所為之聲明及陳 述略以:
(一)被上訴人接獲台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158號於100.04.28 傳票(附件1)。該案是劉武雄對張世嫺、張登翔、金子 淳、黃建源提出告訴,張世嫺、張登翔、金子淳、黃建源 在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158號是共同被告被告。而本案 中,劉武雄、金子淳、黃建源又是共同原告,劉武雄與金 子淳還委任黃建源為訴訟代理不再出庭。足見此三人是在 不同地方法院玩弄司法提出爛訴,惡意玩弄法官鑽營司法 之餘,還蓄意侵害兩位上訴人權益。被上訴人爰為此狀, 尚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249第3項辦理,遏止劉武雄、金子
淳、黃建源玩弄司法之劣行。被上訴人據前述理由,以黃 建源與劉武雄之間,有原被告的訴訟相對關係,請鈞院得 命黃建源不可擔任劉武雄之訴訟代理,劉武雄須於本案親 自出庭,以維護司法公正與訴訟權益。
(二)上訴人曾傳遞簡訊,內容是針對訴訟官司對被上訴人表示 歉意(附件),並寫出「要打我罵我或殺我,才能消妳心 頭之恨那妳動手,我絕無怨言」等文詞。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本案提告之侵權行為,發生於傳送該簡訊之前, 上訴人於98.05傳遞簡訊表示為求被上訴人原諒兩造之間 的訴訟,而有「要打我罵我或殺我,才能消妳心頭之恨那 妳動手,我絕無怨言」等言論,顯示上訴人為求被上訴人 原諒,連生命都可放棄,又自稱對被上訴人無敵意顯示為 有歉意,必是自知本案系爭事項責任歸屬於上訴人而非被 上訴人,既然如此,本案自無審理必要,請依法駁回上訴(三)上訴人據本案相關事證,另行於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100 年度中簡字第158號提告。被上訴人接獲台中地方法院簡 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58號通知,該案於100.04.07庭訊 時,上訴人當庭將與被上訴人相關民事告訴撤銷(附件) 。因該案與本案之告訴事實重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 人等同撤銷本案相關事實之民事告訴,特具狀陳報請鈞院 鑒核,據此駁回告訴。
(四)劉武雄於提報板橋地方法院之書狀有載,於台電外包承攬 亞立公司任職至今。但是經被上訴人張世嫺與亞立公司因 附件1之強制執行令聯繫後,經亞立公司告知,劉武雄於9 8.04.07到職、於同年11月因公受傷後,即因右手完全失 能無法工作,從此未再該公司就職,現已非該公司員工。 又、劉武雄在受傷兩個月時,曾犯下咬傷路人黃嘉琳之傷 害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刑 事判決確定)。自此。劉武雄在署立台中醫院精神科長期 就醫中,並曾因右手殘疾向勞保局申請殘障並與該公司提 出民刑事訴訟。該公司表示,上情可向該公司查證、並調 閱劉武雄與該公司相關人事之訴訟資料可稽。按、劉武雄 於短時間內遭受創傷至身體殘疾、右手功能喪失而導致精 神疾患長期就醫,是屬實情,也屬於可以理解。但劉武雄 已因右手殘廢無法工作,向板橋地方法院表示現今仍於亞 立公司任職,還領有日薪1400元,即為幻覺現象。而傷害 他人是以咬傷作為攻擊方式,更屬異常。縱觀劉武雄於右 手殘廢後,於一年內向被上訴人張世嫺、張登翔陸續提出 民刑事案件多達30件以上(目前確定刑事不起訴與民事駁 回告訴者,民事為: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
526號、99年度重小1357號與99年度重簡913號,台中簡易 庭99年度中小2047號、99年度中簡1360號等;刑事有板橋 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508號、99年度偵字第13617號、台 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12509號、98年度偵字第14795號、 99年度偵字第8848號、99年度偵字第7602號、99年度偵字 第12173號、99年度偵字第9164號、99年度偵續字第196號 等。餘尚有多案於台中地檢署、板橋地檢署與桃園地檢署 偵查,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庭、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與桃園 簡易庭審理中,前述所有民刑事各告訴事實,均有重複。 )向被上訴人張媚嬪提出民刑事案件達5件以上(目前確 定刑事不起訴與民事駁回告訴者,民事為:板橋地方法院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913號;刑事有板橋地檢署99年度 偵字第23287號、台中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7889號。餘尚 有多案於台中地檢署、板橋地檢署偵查,板橋簡易庭審理 中,前述所有民刑事各告訴事實,均有重複。)顯示劉武 雄疑有因無法復原之右手失能殘疾而導致心理受創,因而 衍生幻覺、瞻妄的精神異常現象,並衍生會以不正常之方 式攻訐傷害他人。為免因此導致無辜人民受害,陳報人據 此請鈞院向署立台中醫院調閱資料、鑒核劉武雄身心健康 狀態是否仍能行訴訟能力?避免爭議以符法制。(五)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手機簡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中簡易庭100年4月11日中院彥中簡民長100中簡158 字第33505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4月21日中院彥 民執100司執梅字第33906號執行命令、新北市政府稅捐稽 徵處0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為證據 。並聲明請求駁回上訴等語。
參、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340號偵查卷宗,及向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 15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起訴狀影本及100年3月10日、100 年4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金子淳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張世嫺在雅虎奇 摩交友網站上使用「M0000000、M0000000、M0000000、M000 0000」等交友版編號及「千尋、Grace、溫軟的恰西西~金 龜子」等網路暱稱,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五十一、 五十三、五十四、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八所示之時間,在 交友網頁留言板上,張貼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然辱罵 上訴人金子淳,因而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致上訴人金子淳 名譽受損;另被上訴人張登翔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使用「
M00000 00、M0000000」等交友版編號及「跳無的恰恰解、 趕羚羊跳恰恰」等網路暱稱,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五十 五至五十八、六十一、六十二所示之時間,在交友網頁留言 板上,張貼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然辱罵上訴人金子淳 ,因而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致上訴人金子淳名譽受損;而 被上訴人張媚嬪亦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使用「M0000000、 M0000000」等交友版編號及「嬪嬪、胖蜜蜂」等網路暱稱, 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編號六十七、七十至七十二所示之時間 ,在交友網頁留言板上,張貼如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 然辱罵上訴人金子淳,因而貶損其社會上之評價,致上訴人 金子淳名譽受損。上訴人劉武雄則於原審起訴主張:被上訴 人張世嫺明知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所使用之「M0000000」 交友版編號,為其所申請使用之帳號,竟故意在交友網頁留 言板上,張貼上訴人劉武雄之照片及經常使用之暱稱「千尋 」,並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九所示之時間,張貼原判決 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然辱罵上訴人金子淳、黃建源,致 其二人名譽受損,而上訴人金子淳、黃建源乃誤認上開留言 為上訴人劉武雄所為,因而侵害上訴人劉武雄之名譽;另被 上訴人張世嫺明知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所使用之「M00000 00」交友版編號,為上訴人劉武雄所申請使用之帳號,竟利 用該帳號,分別於如該附表編號三十一、三十二所示之時間 ,在交友網頁留言板上,張貼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然 辱罵上訴人金子淳、黃建源,致其二人名譽受損,而上訴人 金子淳、黃建源乃誤認上開留言為上訴人劉武雄所為,因而 亦侵害上訴人劉武雄之名譽。上訴人黃建源於原審起訴主張 :被上訴人張世嫺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使用「M0000000、 M0000000、M0000000」等交友版編號及「千尋、Grace、溫 軟的恰西西~金龜子」等網路暱稱,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編 號五至九、十二、十三、三十六、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 、四十二、四十五所示之時間,在交友網頁留言板上,張貼 該附表所示之留言內容,公然辱罵上訴人黃建源,因而貶損 其社會上之評價,致上訴人黃建源名譽受損各等語。但為被 上訴人等所否認,被上訴人張世嫺並抗辯稱:伊並未利用上 開「M0000000」、「M0000000」等交友版編號,冒用上訴人 劉武雄名義,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上張貼留言,公然辱罵上 訴人金子淳及黃建源,亦未以自行以「M0000000、M0000000 、M0000000、M0000000」等交友版編號及「千尋、Grace、 溫軟的恰西西~金龜子」等網路暱稱,在交友網頁留言板上 張貼留言,公然辱罵上訴人金子淳及黃建源二人等語;被上 訴人張登翔則抗辯稱:上訴人金子淳所稱在雅虎奇摩交友網
站上使用「M0000000、M0000000」等交友版編號及「跳無的 恰恰解、趕羚羊跳恰恰」等網路暱稱,在交友網頁留言板上 所張貼之留言,與伊無關,該等留言均非伊所張貼等語;被 上訴人張媚嬪另抗辯稱:上訴人金子淳所講的留言雖是伊以 「M0000000、M0000000」交友版編號,在交友網頁留言板上 所張貼,但留言內容沒有指名是誰,經檢察官偵辦後,已認 為不構成妨害上訴人金子淳之名譽,而對伊之行為為不起訴 處分各等語。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3335號、99年度偵字第4924號 、第1334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影本3件為證據。惟查,本件上 訴人金子淳前曾委由告訴代理人即本件上訴人黃建源前對本 件被上訴人等三人向檢察官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檢 察官偵查終結,而為不起訴處分,依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3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其處 分之理由為:「一、告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意旨略以:被 告張世嫺、張登翔、張媚嬪因細故而對同為雅虎奇摩交友會 員之告訴人金子淳心生不滿,竟各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佈 於眾誹謗告訴人及恐嚇犯意,由張世嫺以使用「M0000000、 M0000000、M0000000」等網路編號及「Emotion、Grace、紅 孩兒、溫軟的恰西西-金龜子」等網路暱稱、張登翔則使用 「M0000000」網路編號及「趕羚羊跳恰恰、跳無的恰恰的解 」等網路暱稱、張媚嬪則使用網路編號「M0000000」及暱稱 「嬪嬪」,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雅虎奇摩交友 網頁留言板,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公然辱罵告訴人,並 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告訴人亦因而心生畏懼。因認被告3 人均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同法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三、訊據被告張世嫻、張登翔 、張媚嬪均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與恐嚇犯行,被告張登翔 辯稱:伊未曾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刊登過何訊息等語;被告 張世嫻、張媚嬪則均辯稱:渠等所刊登之上開訊息、文字, 皆與告訴人金子淳無關,不知告訴人為何要對號入座而提告 等語。而本案告訴人提告主要理由係因從上開文字的對話及 相關內容問答判斷,告訴人認被告等人指稱之對象為伊云云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9610號卷第112 頁)。經查:㈠誹謗罪所保護者,係保護個人之外在名譽, 故誹謗罪所規定之「足以毀損名譽之事」係指有使他人名聲 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遍觀告訴人所提告訴狀內檢 附之雅虎奇摩交友網站所刊登之如附表所示文字、訊息內容
,並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為告訴人,亦即上開內容並未出現 告訴人之姓名亦或告訴人之暱稱,雖告訴人又稱:(問:不 知道妳背景的人看到這些話語,就可以知道被告等人在罵的 是妳嗎?)可以云云,然一般人見諸上開文字內容,根本無 從得知發文者究指何義及附表所載內容之代稱係指何人?況 且,依附表編號69至74所示之張媚嬪留言內容,甚至未載明 告訴人指訴影射告訴人身分之代稱及圖案,告訴人仍稱「不 知其背景之人」亦可知悉被告等所罵之人係伊,自此角度觀 之,告訴人指訴是否可信已有疑義。㈡告訴人雖又稱:朱萱 、鄭千貞都有看到那些話語,也「猜到」哪些話語影射的是 伊;K加上一個猴頭圖案,代表的是伊,張世嫺都是以此來 影射伊云云,(見同上卷宗第244、279頁),然告訴人卻曾 在網路留言:她的暱稱怎麼跟我的那麼像?她說的「豬」( 按:網頁上係以豬頭圖案顯示)是誰?是不是指luxes;她 說的「猴」(按:網頁上係以猴頭圖案顯示)又是誰?指我 嗎?她編的故事好好笑喔!(以上內容見同上卷宗第20頁) ,由上開告訴人之網頁留言觀之,告訴人本身並無法知悉發 文者究為何義及所指何人?更遑論非告訴人本人之「其他人 」可憑「猜測」而知悉上開文字內容係為侮辱、毀謗告訴人 ,甚至恐嚇之對象為何人,參以告訴人並表示不對使用編號 M0000000之實際使用人提出告訴,是無法就告訴人之片面指 訴及卷附之上開無從特定對象之文字內容,遽入被告3人於 罪。㈢況所謂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 安全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5618號判決參照), 換言之,必以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 知,使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得以上開規定相繩 ,如係以非惡害之方法(如告知將提起訴訟等),則非此所 指(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920號判決參照),綜觀 上開文字內容並無有關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 害通知,告訴人並一再張貼另案被告劉武雄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27號判決內容警告不特定上網之人,告 訴人甚至宣稱「黑我的朋友們,也謝謝你們,請你將我好好 的放在黑名單內,三不五時來巡看看有沒有新的判決書公告 !這只是我公告的第一份判決書,接下去還有多少我不知道 ,肯定還有!只要誹謗、侮辱、侵權等行為繼續存在,我的 告訴就不會停止」(見同上卷宗第20、21頁),依上開帶有 挑釁意味之留言,實難肯認告訴人已因上開文字內容而心生 畏怖。綜上所述,尚無法就告訴意旨之片面指述,及上開無 從特定對象之文字、訊息內容,遽認被告3人對告訴人有何
告訴意旨指訴之妨害名譽與恐嚇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3人對告訴人有何妨害名譽、恐嚇犯行, 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3人犯罪嫌疑不足。」 ,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21日98年度偵字第 233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於原審調解卷內可參( 見本院三重簡易庭99年度司重簡調字第450號卷第10至28頁 ,以下簡稱調解卷)。另上訴人劉武雄亦曾對被上訴人張世 嫺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處分不起訴,依據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92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 分書所載,其處分之理由為:「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意旨 略以:被告張世嫺與告訴人劉武雄因網路糾紛產生嫌隙,被 告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7年7月間,在其住處以其 電腦連結進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申請交友網頁(http://t w.match.yahoo.com/profiile?id=presonals-000000000-0 00000),將告訴人之照片傳送上網,並以告訴人名義,偽 填告訴人之姓名(告訴人原名劉協勝)及相關身分資料,已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被告復意圖散佈於眾,以雅虎奇摩交友 編號「M0000000」、暱稱「紅孩兒」之名義,在交友編號「 M0000000」所屬交友網頁版面中,張貼足以毀損金子淳名義 之文章,致金子淳誤係告訴人所為而對告訴人提告(告訴人 與金子淳已另案和解並撤回告訴)。因認被告涉有妨害名譽 、偽造文書等罪嫌。……。三、訊據被告張世嫺堅決否認涉 有上開犯行,辯稱:pretty_are_9帳號所申請的交友編號「 M0000000」是伊在96年6、7月間所申請,當時有填告訴人之 資料申請上開交友版,伊只記得是填告訴人名字,至於裡面 細節個資伊不記得,伊申請完後就交給周金銘,周金銘又改 了密碼,伊就無法進入,周金銘後來將該帳號給告訴人,告 訴人又將密碼改成boy6688並告訴伊,伊才知這個密碼,伊 申請該交友版後,並沒有再以告訴人名義變更資料,該版後 來都是告訴人自己在用等語。經查:上開pretty_are_9帳號 係被告所申請,業據其供承在卷,並有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99年3月17日雅虎資訊(九九)字第014 13號函及檢附之登錄資料在卷可稽,然告訴人於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偵查中自陳:pretty_are _9帳 號是被告所申請,被告曾經把紅孩兒的帳號、密碼傳給伊等 語,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被告是否擅自以告訴 人名義申請交友帳號已非無疑。佐以卷附臺中地檢98年度偵 字第130號不起訴處分書上載明「‧‧故本件系爭留言應為 被告所為(按:該案被告係劉武雄),當無疑義」,僅因本
案告訴人劉武雄於另案以交友編號「M0000000」所張貼之妨 害名譽文章不能特定所傳述者係指該案告訴人張世嫺而經承 辦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嗣經張世嫺聲請再議,亦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2096號認被 告(按:該案被告係劉武雄)所張貼之文字不雅,但由於敘 述內容過於空泛,一般閱讀者於觀察該則文字時,無從認知 所指「狗男女係指張世嫺」而維持原不起訴處分,而將再議 予以駁回,亦有98年度上聲議字第2096號處分書在卷可佐, 顯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亦認雅虎奇摩交友 編號「M0000000」所張貼之內容係劉武雄所為。雖告訴人於 刑事補充狀㈠稱承辦檢察官似有意偏護被告一再以判決書( 按:應為上開處分書,告訴人誤為判決書)指摘反覆為之爭 議云云,然雅虎奇摩交友編號「M0000000」所張貼之內容係 劉武雄所為,係他署檢察官於98年9月14日偵查終結,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維持原處分,對此一既 成之事實,有卷附處分書為據,亦即上開「已確定」之不起 訴處分所載內容本即與「收案在後」之本署檢察官無涉,況 被告刊登該文章之時間為97年8月14日,係在告訴人於「97 年7月29日」收到被告之上開郵寄之帳號、密碼之後,且上 開「相同之帳號」,告訴人前已對被告撒回告訴,復有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1374、1375、1376號不起訴 處分書存卷可參(見臺中地檢98年度他字第3685號卷第7頁 ),是本件應係告訴人自行使用上開帳號、密碼,並刊登首 揭之文字無誤,被告所辯,尚非無據,應堪採信。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判例意旨 及說明,應認其罪嫌不足。四、又告訴人另指訴「被告復意 圖散佈於眾,以雅虎奇摩交友編號「M0000000」、暱稱「紅 孩兒」之名義,在交友編號「M0000000」所屬交友網頁版面 中,張貼足以毀損金子淳名義之文章,致金子淳誤係告訴人 所為而對告訴人提告(告訴人與金子淳已另案和解並撤回告 訴)」部分,依刑法第314條規定,犯刑法第309、310條需 告訴乃論,然因此部份所妨害者,係金子淳之名譽,被害人 為金子淳,且金子淳對本案告訴人提告後,承辦員警依金子 淳之告訴而「依職權」調查事實,本與本案告訴人劉武雄之 名譽無涉,是就此部分告訴人自難認係被害人,依法不得提 出告訴,併此敘明。」,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 5月10日99年度偵字第492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於 原審卷內可參(見原審卷第19至20頁)。另本件被上訴人張 世嫺亦曾對本件上訴人金子淳提起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 終結後,處分不起訴,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
字第1334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其處分理由為:「 一、告訴及告發意旨略以:被告金子淳明知告訴人張世嫺及 被害人張登翔並無在網路上留有妨害被告金子淳名譽之言語 ,且被告亦已知悉雅虎奇摩交友會員編號「M0000000」之申 請人係劉武雄,竟意圖使告訴人及張登翔受刑事處分,於民 國97年10月6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狀 指訴:張世嫺及張登翔,各基於妨害名譽及恐嚇之犯意,由 張世嫺使用「M0000000、M0000000、M0000000」等雅虎奇摩 網站交友編號及「Emotion、Grace、紅孩兒、溫軟的恰西西 -金龜子」等網路暱稱、張登翔則使用「M0000000」雅虎奇 摩網站交友編號及「趕羚羊跳恰恰、跳無的恰恰的解」等網 路暱稱,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雅虎奇摩交友網 頁留言板,刊登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公然辱罵金子淳,並足 以毀損金子淳名譽,金子淳亦因而心生畏懼云云,而誣指告 訴人張世嫺及被害人張登翔涉犯刑法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上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 轉本署偵辦後,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3335號為不 起訴之處分,而認被告金子淳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 罪嫌。……。三、告訴及告發意旨(被害人張登翔部份)認 被告金子淳涉有誣告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認為被告以其個 人之片面臆測而認告訴人有妨害名譽之事及明知雅虎奇摩網 站「M0000000」交友編號為劉武雄所申請而非張登翔等情為 據。然觀諸被告於前案之告訴狀所述之犯罪事實及卷附之相 關網頁列印資料,均顯示確有暱稱「Emotion、Grace、紅孩 兒、溫軟的恰西西-金龜子」、「趕羚羊跳恰恰、跳無的恰 恰的解」,留有妨害名譽之文字,此有被告於前案之告訴狀 及相關網路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指訴遭人妨害名譽 乙事,並非子虛烏有而出於虛構,僅係因被告金子淳於前案 所指訴之妨害名譽內容,不能證明告訴狀內所檢附之網路文 章內容所傳述之對象係被告金子淳(亦即遭妨害名譽者不能 證明係金子淳),故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非被告 金子淳明知無上開妨害名譽等事實,猶故意捏造虛偽之情事 以行誣告之實甚明,核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且被告於 前案告訴狀中僅載明欲對「被告四:雅虎奇摩交友版編號M0 000000,使用暱稱為『趕羚羊跳恰恰』或『跳無的恰恰的解 』之網友」提告,被告金子淳並未指明對張登翔提出告訴, 然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調閱上開暱稱之登入IP位置 ,查出使用者為張世嫺、張登翔,方得特定提告對象為張世 嫺、張登翔,此有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及雅虎奇
摩帳號使用者資料表在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97年度他字第9610號卷第113頁以下),且告訴人張世嫺亦 於前案偵查中自陳:人家在我的版面上留言,金子淳都說是 在說他;本件我根本沒有誹謗或影射金子淳,都是他自己對 號入座等語(見同上卷宗第321頁),顯見告訴人張世嫺並 未否認為警查出之IP非其所申請、使用,僅辯稱網路上所張 貼之文章非指金子淳,故上開張世嫺、張登翔之身分,既為 警方因調查犯罪所查出,難認被告有何虛構犯罪事實而誣告 張世嫺、張登翔之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有何誣告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應認被告犯罪 嫌疑不足。」,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5月6日99 年度偵字第1334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附於原審卷內 可參(見原審卷第90至99頁)。則本件上訴人所舉之上開事 實均已經當事人另提出刑事告訴,並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而為 不起訴處分等事實,應堪以認定。
三、就上訴人金子淳、黃建源主張被上訴人張世嫺、張登翔所為 於前揭雅虎奇摩交友網頁留言板上所張貼之留言,依據前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335號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書、99年度偵字第492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99年 度偵字第1334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並無從上訴人 金子淳、黃建源等二人之上開主張被上訴人張世嫺及張登翔 之行為確為被上訴人張世嫺、張登翔等二人所為;且縱認係 該等留言係該二名被上訴人所為,被上訴人張媚嬪於原審亦 不否認上訴人金子淳所稱上開交友網頁留言板上之留言為其 所張貼等情。然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 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 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 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 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綜 觀如原判決附表所引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之上 訴人金子淳、黃建源等二人所主張之上開雅虎奇摩交友網站 留言版上張貼之上開留言,無論從其具體文字內容,或所釋 放之代號、比諭等訊息,均未指明所指涉之對象為上訴人金 子淳、黃建源等二人,亦即從該等留言內容,並無法使其他 瀏覽該網頁留言之其他一般人判斷出係在辱罵上訴人金子淳 、黃建源等二人;雖上訴人復主張被上訴人在交友網頁張貼 侮辱文詞,其目的係供特定相互認識之第三人觀看,上訴人 三人對被上訴人三人所張貼侮辱文詞一眼即可看出其所侮辱 對象,上訴人之品德、聲譽、社會一般評價因而受有貶損,
被上訴人之行為顯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等語,然上訴人固 自稱其可知悉被上訴人等所留文字即指上訴人等三人而為妨 害名譽之行為,但所謂名譽乃社會一般人自外而來所為之評 價,並非當事人主觀之自我認知,被上訴人之留言倘有如上 訴人主張之辱及上訴人之處,但因非雙方以外之人所得知悉 其中情事,難以因而影響對上訴人之評價,自難認社會上一 般人對該上訴人二人個人之評價已造成貶損,是以上訴人金 子淳主張其名譽分別遭受被告等三人不法侵害,及上訴人黃 建源主張其名譽遭被上訴人張世嫺不法侵害等事實,尚非可 採,上訴人金子淳、黃建源二人主張被上訴人等三人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一節,即無可採。從而,上訴人金子淳 、黃建源等二人請求被上訴人等三人應賠償其因精神上受有 痛苦而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無可採。
四、另上訴人劉武雄主張被上訴人張世嫺曾冒用其名義,在上開 雅虎奇摩交友網頁上張貼留言,利用以公然辱罵上訴人金子 淳及黃建源等二人一節,然據上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98年度偵字第233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99年度偵字第1 3340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處分之理由,上開網站上之 留言內容所指涉之對象為上訴人金子淳及黃建源等二人,其 上之留言縱使有侵害他人名譽時,其受害者即為上開二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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