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66號
PCDV,100,消債更,166,2011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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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李沅瑾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依法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 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日裁定命其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4 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未如數繳納聲請費壹仟 元,此有該裁定之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 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自有 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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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