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66號
PCDV,100,消債更,166,201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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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李沅瑾 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前開規 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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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