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0號抗 告 人 陳燕青 郭明珠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慧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記載:一、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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