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0年度,140號
PCDV,100,抗,140,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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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0號
抗 告 人 陳燕青
      郭明珠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慧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狀,記載:一、應廢棄或
變更原裁定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提
出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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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