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黃金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卓蘇湖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卓蘇湖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如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