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768號
PCDV,100,司聲,768,201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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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7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政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趙守博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507號裁定 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 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相對人雖曾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惟經本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以原告之訴不合 法判決駁回,有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影本1件附卷可 參。嗣聲請人於100年7月26日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經查相對人除對聲請人提起前開訴訟外,並無其他爭訟,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函各1件及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單4紙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 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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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