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586號
PCDV,100,司聲,586,201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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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黃國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江木河聲請發還擔保
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 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 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 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 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 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 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臺 抗字第357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 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00,000 元之擔保金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 上開假扣押裁定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後,業經廢棄並確定在案 ,而聲請人亦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為行使 ,為此依法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 2563號提存書、板院輔民事文100 年度司聲字第417 號函等 影本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以99年度司裁全 字第272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並據以聲請本院以99年 度司執全字第130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在案。嗣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裁定聲明異議,經本院以 100 年度執事聲字第8 號裁定將該假扣押裁定予以廢棄,雖 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惟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抗 字第297 號裁定將聲請人之抗告駁回確定;相對人復持以聲 請本院執行處撤銷上開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亦經本院執行處 於100 年6 月18日以板院輔99司執全公字第1304號函通知本 件執行命令應予撤銷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等情,固 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然聲請人前雖向本院聲請發 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依首揭說 明,應迄100 年6 月18日因執行法院准予撤銷執行命令並塗 銷查封登記而告終結,相對人因該執行程序所致之損害始能 確定。本件聲請人既係於假扣押執行程序終結前之100 年4 月29日即聲請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揆諸前揭說明 ,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準用同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要件不符,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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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多利縫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