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協洋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俊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順郎
林張梅玉
林綵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九九八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九八八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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