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932號
PCDV,100,司繼,1932,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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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
聲 明 人 張予柔
      張鎧鵬
      張曜麒
      蔡宛珍
      張玉盟
      張泳鈞
      張佑銓
      蔡庚原
      蔡瑞益
      蔡尚樺
      蔡羽君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陳素玲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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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