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932號
聲 明 人 張予柔
張鎧鵬
張曜麒
蔡宛珍
張玉盟
張泳鈞
張佑銓
蔡庚原
蔡瑞益
蔡尚樺
蔡羽君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宗志
陳素玲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聲明人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