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356號
PCDV,100,司拍,356,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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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柏銘
相 對 人 王台建
關 係 人 張孆之即張桂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為民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 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6 月1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自己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之抵押權;相對人於民國82年 8 月5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張孆之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 元之抵押權;相對 人於民國83年9 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張孆之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000 元之 抵押權,分別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931, 22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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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