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5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志凌
債 務 人 瑲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聖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貳仟陸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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