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5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佳銘上列被告賴佳銘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所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犯嫌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楊明佳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桐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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