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許誌中
被 告 洪鼎訓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易字第829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誌中方面:
其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洪鼎訓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5 條之恐嚇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82 9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