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9號
PCDM,100,聲,4099,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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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能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一百年度執聲付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余能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能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 ,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 年八月二十六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 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 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規 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余能傑於九十七年間先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七十七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訴緝字第一五七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 年二月,後經智慧財產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三號 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自為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再經 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八三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重訴緝字第五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九 十七年度簡字第四六六九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減刑為有 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四罪復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五 三三六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受刑人 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 年八月二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一二○○三二號核准 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九十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一年四月七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授矯 字第一○○○一二○○三二一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 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從而, 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 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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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