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48號
PCDM,100,聲,4048,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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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何玉靜
被   告 溫振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玉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 ,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玉靜因被告溫振龍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00 年度執字 第694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 99004381號)。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 事保證金收據1 紙、該署送達證書2 紙(被告部分)、拘票 及拘提報告2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 (被告部分)等附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何玉靜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帶同被告溫振龍到 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0 年6 月 17日通知函文2 件、送達證書2 紙(具保人部分)、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 憑(均影本);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 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 表表1 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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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