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961號
PCDM,100,聲,3961,20110830,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劦呈
具 保 人 賴嘉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嘉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嘉葳因被告羅劦呈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於民國99年12月13日繳納現金( 收據號碼:刑保字第99004442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 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被告羅劦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賴嘉 葳繳納保證金1 萬元後予以釋放,惟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 ,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 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影本、刑事 保證金收據各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 證書1 份、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 份、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 執行之通知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各2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