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71號
PCDM,100,聲,3771,201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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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富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 年度執聲付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富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富仁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 100 年8 月5 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薛富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4 月、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5 項有期徒刑嗣並經 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現在監執行 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 月15日,受刑人並於100 年8 月5 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 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8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4281 號 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在卷可 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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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