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長華
具 保 人 蘇虹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虹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蘇虹宜因被告章長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 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4 紙、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 月19日板檢玉丙100執5893號通知2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 份 、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2 份、刑事保證金 收據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且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因另案在 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按, 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