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592號
PCDM,100,聲,3592,201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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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絨仙原名曹乙仙.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沒字
第6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顆粒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絨仙(原名曹乙仙)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經扣得含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顆粒1 包,爰依首揭法律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3 月25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253號、99 年度毒偵字第529 號、第269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上開案件遭扣押之顆粒 1 包,經送檢驗結果,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無訛(驗餘淨重0.2975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驗 中心99年1 月6 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025號鑑定書1 份附 卷足憑。故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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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