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5590號
PCDM,100,簡,5590,2011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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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5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 年度偵字第136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國文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林國文自民國90年7 月20日起至98年11月24日止 ,擔任址設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路 2 號2 樓之2 「皇泰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泰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 明知皇泰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竟仍基於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及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民國95年5 月 起至95年12月止,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共29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196 萬5,972 元,並 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經各該公司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共計幫助該等公司逃 漏營業稅209 萬8,301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營業稅課徵查核之正確性。
二、證據:
(一)被告林國文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 虛設行號皇泰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營業稅年度資料 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20名資料、皇泰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排行前9 名資料各 1 份、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 徵所談話紀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 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各2 份、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9 份等資料在卷可稽。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



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 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 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林國文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先後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 顯係出於單一之接續犯意而為,應為接續犯,僅以一罪論( 聲請意旨認應論以連續犯,容有誤會)。又被告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虛開 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不僅損及國家財政收入及 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行為實 屬可議,兼衡其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參)、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虛開統一 發票銷售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額,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 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 之規定,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再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 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為6 月以下有 期徒刑,應併依該條例第9 條規定,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玫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營業人 │統一發│ 銷售額 │ 稅額 │
│ │ │票張數│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智革股份有限公司(統│ 1張 │ 85萬元│ 4萬2,500元│
│ │一編號:00000000) │ │ │ │
├──┼──────────┼───┼───────┼──────┤
│ 2 │金仲億科技股份有限公│ 1張 │ 110萬元│ 5萬5,000元│
│ │司(統一編號:707828│ │ │ │
│ │22) │ │ │ │
├──┼──────────┼───┼───────┼──────┤
│ 3 │中科創新育成股份有限│ 1張 │ 144萬0,880元│ 7萬2,044元│
│ │公司(統一編號:8064│ │ │ │
│ │0372) │ │ │ │
├──┼──────────┼───┼───────┼──────┤
│ 4 │全彩電子科技股份有限│ 10張 │2,009 萬5,750 │100 萬4,788 │
│ │公司(統一編號:1625│ │元 │元 │
│ │9264) │ │ │ │
├──┼──────────┼───┼───────┼──────┤
│ 5 │緯迪股份有限公司(統│ 5張 │ 544萬2,400元│ 27萬2,120元│
│ │一編號:00000000) │ │ │ │
├──┼──────────┼───┼───────┼──────┤
│ 6 │強業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張 │ 480萬元│ 24萬元│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 │ │
├──┼──────────┼───┼───────┼──────┤
│ 7 │冠科技股份有限勝公司│ 3張 │ 146萬1,421元│ 7萬3,072元│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 │ │ │
├──┼──────────┼───┼───────┼──────┤
│ 8 │夏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3張 │ 131萬2,171元│ 6萬5,609元│
│ │(統一編號:00000000│ │ │ │
│ │ ) │ │ │ │
├──┼──────────┼───┼───────┼──────┤
│ 9 │久寶泰實業股份有限公│ 4張 │ 546萬3,350元│ 27萬3,168元│
│ │司(統一編號:807234│ │ │ │
│ │70) │ │ │ │
├──┴──────────┼───┼───────┼──────┤
│合計: │ 29張 │4,196 萬5,972 │209 萬8,301 │
│ │ │元 │元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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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泰數位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業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