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8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鼎訓
選任辯護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40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鼎訓無罪。
理 由
壹、公訴及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被告洪鼎訓(起訴書均誤載為 「洪鼎迅」,應予更正)與同案被告即其兄洪偉銘(另為簡 易判決處刑)共同於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內經營「永美雪 花冰店」,與告訴人許誌中所經營之「藍天館冰店」係同業 之相鄰競爭關係。緣於民國99年6 月18日在前述樂華夜市「 永美雪花冰店」前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因被告認告 訴人店內員工林安琪之男友黃委文受告訴人之指使向其挑釁 ,因而與黃委文發生爭執,黃委文並遭被告毆打(傷害部分 未據告訴),告訴人見狀後即步出店外阻止,並持錄影器材 對被告之言行加以錄影,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出言稱:「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 「好了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打你娘機歪, 打」等不雅言詞辱罵告訴人或以危害告訴人身體安全之語加 以恫嚇。因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並以告訴人之指述、 證人湯語萱、廖維君、黃委文、林安琪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 ,以及現場錄影光碟1 片、勘驗筆錄1 份為其主要論據。貳、按犯罪事實應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之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 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 以闡述,敘明其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此有最高法院82年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 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 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 刑事判例可為參照。
參、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與黃委文發生言語或肢體衝突 之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向告訴人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行,辯稱: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記載之「都是你慫恿他」 、「我打你喔」,分別係洪偉銘及被告之言詞,而被告口出 「我打你喔」是疑問句,意思是「我沒有打你」,被告並無 恐嚇在場之人之犯行;而關於「好了啦,我哥有打他喔,是 我打他啦」雖係被告當時之言詞,但純粹是在澄清事實,表 示被告與黃委文發生口角的糾紛與洪偉銘無關,並無貶損任 何人之社會地位;至於「打你娘機歪啦,打」這句話,被告 言語之對象係湯語萱,並無侮辱告訴人之意思等語。經查:一、按所謂公然侮辱,係指在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能共見共聞 之場所,為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謾罵輕蔑行為而言,除 行為人主觀上有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故意外,客觀上亦要有 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謾罵輕蔑行為,始足當之。次刑法第30 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 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是被告有無公訴及補充理由書意 旨所指之言詞,以及該等言詞是否符合前述公然侮辱或恐嚇 罪之構成要件,厥為本件審理之重心,應先說明。二、被告、洪偉銘、同案被告蘇武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告 訴人等在場之人案發當時之對話內容,業據告訴人錄音後製 成光碟,並於偵查中提出,經本院於100 年6 月7 日準備程 序中勘驗錄音光碟之錄音內容,並傳喚被告、洪偉銘、蘇武 賢、告訴人、黃委文等人到庭逐一辨識所錄各該語句係何人 所言,本院勘驗結果全文如下(參本院卷第66至71頁準備程 序筆錄1 份):
不知名女性:耶,妳不要這樣子。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怎樣啦?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什麼問題?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怎樣啦?
不詳之人:你先回去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這邊有攝影機人家不會過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怎麼打人家啊,人家又沒有怎樣 。
告訴人許誌中:他神經病耶。
被告洪偉銘:明明就做生意他幹你娘,他在那邊給我,幹。 黃委文:我躺在,我在這邊等。
被告洪鼎訓:我今天是說你啦,你在看什麼,我說你在看什麼啊 ?
黃委文:我這樣,我看不行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那你幹嘛一直要看啊,你在看什 麼?
被告洪鼎訓:你在看什麼嘛?
黃委文:我不能看店裡面的東西而已喔?
被告洪鼎訓:看什麼看啊?
被告洪鼎訓:你看我,你看店內的東西。
黃委文:我不能看是不是?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一直青我們耶。
黃委文:我哪有青你?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洪鼎訓:有。
黃委文:我沒有青。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哭聲)
被告洪偉銘:你再給我「哭爸」(台語)。
被告洪鼎訓:你沒有青?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哭聲)
告訴人許誌中:你們不要亂動手打人好不好,他有怎麼樣了嗎? 不詳之人:...打他.....
被告洪偉銘:都是你慫恿他。
被告洪鼎訓:我打你喔。
告訴人許誌中:我沒有慫恿他阿。
被告洪偉銘:你他媽的都是你慫恿他啦。
告訴人許誌中:我慫恿他幹嘛,他在等他女朋友下班阿。 被告洪鼎訓:你閉嘴。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黃委文:閉什麼嘴我在這邊不行喔。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幹嘛動手打人阿?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你們都是一起的,那你就不要因 為。
黃委文:來啊,過來這邊講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也是做冰的。
黃委文:我剛看你沒有。
告訴人許誌中:是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有啦,他在發呆啦。
黃委文:你看我,我喵一眼我就過去了,我有喵你嗎?我在看東 西而已。
黃委文:我有瞄你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不要動手打人嘛!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
黃委文:來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你說你女朋友在這邊做做生意沒關係 ,你不要這樣青來青去,沒有意義。
黃委文:我有青嗎?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的女性朋友:有什麼誤會啊?不要這樣好不好 ?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真的不要這樣青來青去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幹嘛這樣子打人呢。 告訴人許誌中:他幹嘛打,他站在那邊又沒怎樣。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你們兩個打一個幹嘛? 被告洪鼎訓:好了沒啦,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兩個輪流打不是嗎? 被告洪鼎訓:打你娘機歪啦,打!
被告洪偉銘:媽的我把他拉走喔。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好了,你們做生意就做生意,不要再那邊用來用去 啦。
告訴人許誌中:我用你們什麼東西嗎?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女性友人:有什麼誤會啊,不要吵了好不好?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理他。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夠了啦。
不詳之女:會不會想太多阿?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你自己知道。
被告洪偉銘:他自己靠過來幹嘛?
被告洪偉銘:你明明知道兩家做生意,就不要再那邊推來推去的 。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我沒注意好不好。 被告洪偉銘:你不是沒注意,是你兒子,是妳他媽男朋友一直在 那邊慫恿他。
告訴人許誌中:我哪有慫恿他,我跟他講,我跟他講半句話都沒 有啊。
被告洪偉銘:就是你很行你來阿。
被告洪鼎訓:就是你啦。
黃委文:我怎樣?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之前那個也是啊,叫一個少年家仔。
被告洪偉銘:你賣鞋子就賣鞋子你看三小。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吃我們家的冰,他就跟我說,他就跟我 說…沒有。
被告洪偉銘:你最好不要在那邊白目我跟你說。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家怎樣,我們家自己做自己的,跟你們沒關 係阿。
被告洪偉銘:你他媽作自己的生意,全部的人都在看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那個弟弟。
告訴人許誌中:阿他在那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那個弟弟有跟我說,是你。 被告洪偉銘:做生意要有格調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是你們叫人請他一盤。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沒有好不好,不好意思。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我說沒關係。
不詳之女:哪有?
被告洪鼎訓:不用跟他講那麼多啦。
告訴人許誌中:你會不會想太多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有,沒有的事情要講成有。 告訴人許誌中:不要亂動手打人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你不要看啊,所以你看人家 。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沒有。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不用講了啦,不用講了。 告訴人許誌中:超惡劣。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要看的話根本就沒事,你幹嘛還 。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的女性友人:不好意思不好意思,真的不要。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故意在那邊看。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跟他講那麼多啦。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女性友人:講那麼多幹嘛?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什麼好講的,會不會想太多啊。 不詳之女:沒有的事還...。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打人還在那邊叫叫叫,很好笑耶。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大家做一樣的,在那邊給人家青, 人家青你,你會怎麼樣?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我叫警察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當然會生氣阿。
被告洪鼎訓:看他要怎樣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趁現在XX還沒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他們倆個打一個。
告訴人許誌中:我們要打烊又沒怎樣,亂打人。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很誇張耶,搞什麼?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說亂打人,你故意叫人在那邊青。 告訴人許誌中:我發誓啦,我叫人,我叫人去看有沒有死掉啦。 被告洪鼎訓:我又沒有說你。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講的話不能聽。
告訴人許誌中:那妳講的話可以聽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我們倆個在聊天耶,我們倆個在 聊天,又沒有... 。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我老公在聊天耶。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你去警察局,怎麼跟洪偉銘講的。 被告洪鼎訓:你不要哭沒關係。
告訴人許誌中:我有慫恿他嗎,你不要亂講話好不好? 被告洪鼎訓:我不是說妳,我不是說妳,就是妳男朋友而已。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就沒有,他根本就不認識你們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他一直看耶。
被告洪偉銘:不要看來看去。
被告洪鼎訓:你看他的,我說叫他不要那麼。
黃委文:我看你們店內的裝潢不行嗎?
被告洪鼎訓:有那麼好看喔?
黃委文:我有惡意嗎?
被告洪鼎訓:有那麼好看是不是啊?
被告洪鼎訓:你他媽的你一直看我幹嘛啦?
黃委文:我是做這個的嗎,我不是做這個的。
被告洪偉銘:不是作這個的就不要白目啦。
被告洪鼎訓:那你是看什麼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
黃委文:叫警察來啊。
被告洪鼎訓:很行咧。
被告洪偉銘:快叫,趕快叫啦。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不要了啦。
蘇武賢:三小啦。
被告洪偉銘:不要再那邊白目,欠人撞。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哭聲)
被告洪偉銘:媽的我對妳們家沒有成見,就是妳媽的男朋友在那 邊假鬼假怪。
告訴人許誌中:我又怎麼了?
被告洪偉銘:你沒有怎麼了。
告訴人許誌中:我有用到你們了沒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啦不要管他啦。
被告洪偉銘:我們的客人耶,你他媽的拿單子在那邊。 告訴人許誌中:啊你們之前還不是這樣子叫。
被告洪偉銘:那就是我們的客人阿,我會拿你們的單子嗎?我會 跟你們搶嗎?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跟他們講那麼多啦。 告訴人許誌中:好啦叫警察啦。
被告洪偉銘:幹你娘咧,現在還在那邊錄影啦,幹,你只會做那 些臭俗辣的事情啦。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
被告蘇武賢:你不爽出來啦,幹你娘機歪。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許誌中,進去啦。
不詳女性:進去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許誌中你快點進去好不好? 被告洪偉銘:雞巴,你娘咧,你真的有夠白目。 告訴人許誌中:我又怎麼了,他們在那邊發神經啊,叫警察 來啊。
被告洪偉銘:過來我跟你講。
告訴人許誌中:警察沒有來啊,在哪裏?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我已經打了啦。
被告洪偉銘:出來我跟你講,過來阿我跟你好好講,我不會打他 ,妳放心,你過來。
黃委文:我問他,我問他,好不好?
被告洪偉銘:你過來,你過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不要管他們啦。
黃委文:沒事,沒事。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不要啦,嗚…。
被告洪鼎訓:不用拉他,我會好好跟他講,你過來。 告訴人之母許李來春:不要他們人那麼多。
被告洪偉銘:不是,你過來,我跟你講,你過來,你過來。 被告洪偉銘:跟他講清楚啦。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你不要跟他講。
告訴人許誌中:要叫那個開車的。
被告洪偉銘:你過來,過來,我跟你講,來我跟你好好講啦。 黃委文女友林安琪:不要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不要跟他講啦,先進去啦。 被告洪偉銘:來,我跟你好好講。我跟他好好講,叫他過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為什麼要打他啊?
被告洪鼎訓:為什麼要打他?我是要叫他不要再看了。 被告洪偉銘:妳會不會覺得不舒,會不會覺得不舒服啊?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不是啊,我就問他要幹嘛啊,我就問他 幹嘛沒。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了啦,不要吵了啦。 被告洪偉銘:那妳叫他過來,我跟他好好講。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啦,好啦。
被告洪偉銘:妳叫他過來,我跟他好好講。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我們就會擔心他,你幹嘛一直叫他過 來啊。
被告洪偉銘:不是擔心不擔心,我們,我們已經叫他不要再這樣 看了,已經看了很不舒服了,妳看他還在那邊青。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好,我叫他不要看好不好? 被告洪偉銘:來我跟你好好講。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他沒有想那麼多啦。 被告洪偉銘:耶,你讓他過來我跟他好好講,我不會打他,妳放 心,我知道,我要和他講個事情,阿姨。叫他過來 ,我跟他講那個。耶,耶,帥哥,你過來一下。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許誌中,你進去啦,收一收。 被告洪偉銘:過來,我跟你好好講。過來啦,耶。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好啦,好啦。
被告洪偉銘之母賴美蓉:好了啦,算了啦,他沒有看就好了啦。 被告洪偉銘:不是沒有看不看啊。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趕快收一收。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趕快收一收啦。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收一收就沒事了。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你快點去收啊。
告訴人許誌中:叫警察來啦。怎樣?
告訴人許誌中女友湯語萱:沒有,他剛在外面在等,等小趴 (即林安琪之女性友人)他們,
和他女朋友在聊天。他們就拿棒
球棍出來,然後一直打一直打。
三、依上開勘驗結果,析述如下:
㈠關於公訴意旨指稱被告對告訴人恫稱「都是你慫恿他,我打 你喔」部分,與勘驗結果顯示「被告洪偉銘:都是你慫恿他 」,「被告洪鼎訓:我打你喔」有所不符,對於「都是你慫 恿他,我打你喔」是否均為被告所言,容有可疑,且從勘驗 內容之前後文句觀察,當告訴人提及「你們不要亂動手打人 好不好,他有怎麼樣了嗎」之後,一名在場不詳之人緊接地
陳稱「... 打他..... (確切全部語句難以辨識)」,此時 洪偉銘立刻接話稱「都是你慫恿他」,被告亦接話稱「我打 你喔」,之後告訴人提及「我沒有慫恿他阿」,洪偉銘再接 話稱「你他媽的都是你慫恿他啦」,告訴人許誌中又提及「 我慫恿他幹嘛,他在等他女朋友下班阿」,被告又稱「你閉 嘴」,告訴人女友湯語萱稱「好了啦」,黃委文則稱「閉什 麼嘴我在這邊不行喔」(參本院卷第67頁倒數第5 行至同頁 反面第5 行),足見當告訴人指述洪偉銘或被告亂打人之時 ,洪偉銘立即反指告訴人有慫恿他人之舉,告訴人聞言旋即 澄清並無慫恿他人之事,洪偉銘再補稱都是告訴人慫恿他人 ,告訴人再度回稱無慫恿他人之情,在在顯示此時告訴人均 係就洪偉銘之指控加以回應,堪認當下與告訴人言語爭執之 對象應係洪偉銘,並非被告;而從在場不詳之人口出「... 打他..... 」之語,被告旋即回應「我打你喔」,單純就被 告此部分字面上語意而言,雖有可能係直接以毆打對方為恫 嚇之意,但就當時在場之人互相捉對爭執之情境,亦難完全 排除被告經不詳之人指摘其有打人之舉,隨即以上開簡略語 句回嗆,表明又沒毆打出言指摘者之可能,尚難僅以被告上 開言詞,逕認其確有恐嚇他人之犯意及語句,且無論被告當 時語句之真意為何,被告此部分回應之詞句,談話對象應非 告訴人,此由後續被告出現上開「你閉嘴」之言語時,黃委 文旋即接話稱「閉什麼嘴我在這邊不行喔」,卻始終未見告 訴人於密接時間內回應被告前述言語內容之詞句,可得明證 ;再者,果被告上開「我打你喔」係針對告訴人所為,並作 為恐嚇告訴人之用,以當時客觀情境而言,告訴人理當注意 被告口出前述言詞時有無伴隨其他威嚇性之肢體動作,以作 後續之反應或防備,然就此點而論,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 理中卻證稱:未注意被告說這些話時有何威嚇性之肢體動作 等語(參本院卷第84頁反面),甚與常情不合,故被告有無 以上開言詞對告訴人恐嚇,仍有疑義,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 證述被告以上開言詞對其恐嚇之情,難以盡信為真。從而, 關於公訴意旨所指「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部分,僅可 認定「我打你喔」之詞句係被告所為,且被告上開語句,並 無確切證據可憑認定被告係基於恐嚇危害他人之意,並針對 告訴人所為之恐嚇語句,所為難認成立恐嚇犯行。而證人即 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湯語萱於偵查中之 證述,雖均有提及前述「都是你慫恿他,我打你喔」係被告 所言或被告對告訴人所為,姑不論各該證人證述時已距案發 時間至少6 個月以上,其等於人多嘴雜之爭執情境下,能否 清楚記憶特定語句係何人所言,然其等證述之內容,核與此
部分勘驗結果不符,均難執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被告此部 分辯解,與前述事證及事理並無顯然之違背,應堪採信屬實 。
㈡關於公訴及補充理由書意旨指稱被告對告訴人提及「好了啦 ,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打你娘機歪拉,打」部 分,參酌上開勘驗結果顯示湯語萱先稱「幹嘛這樣子打人呢 」,告訴人接稱「他幹嘛打,他站在那邊又沒怎樣」,湯語 萱再稱「你們兩個打一個幹嘛」,此時被告回稱「好了沒啦 ,我哥有打他喔,是我打他啦」,湯語萱復稱「兩個輪流打 不是嗎」,被告最後回稱「打你娘機歪啦,打」(參本院卷 第67頁反面倒數第6 行至最後1 行),而自上開勘驗內容之 前後語句檢視可知,被告向湯語萱回稱「好了沒啦,我哥有 打他喔,是我打他啦」等語,係在聽聞湯語萱一再指責被告 及洪偉銘輪流打人之後,方急忙出言澄清並表明係其一人出 手毆打他人,洪偉銘並無打人之舉,客觀上未見此等語句有 何貶損他人名譽、評價或社會地位之侮辱意涵,亦無對他人 身體或生命有何恐嚇安全之惡害通知,此部分言詞顯與刑法 公然侮辱或恐嚇犯行之構成要件不合,無從成立各該犯行; 而關於被告陳稱「打你娘機歪,打」之語句,同依上開勘驗 結果,顯係再次回應湯語萱之前指稱「兩個輪流打不是嗎」 之質疑而為,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上開語句應 係被告對湯語萱所說等語(參本院卷第82頁反面),姑不論 被告於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公開場合,以此等低俗污穢之用語 ,公然侮辱湯語萱,可能須擔負相關法律責任,惟被告此部 分言詞,談話對象既係湯語萱而非告訴人,衡情自無對告訴 人構成公然侮辱之情事,理甚昭然。告訴人指稱被告以此部 分言詞對其公然侮辱,與前開事證及事理不符,自無足採。 被告此部分辯解,與上述事證尚無明顯相悖之處,亦堪採信 屬實。
㈢至於公訴人提出100 年6 月7 日補充理由書並於本院審理中 聲請傳喚證人湯語萱到庭作證一節,考量本件被告、告訴人 及其他案發當時在場之人之對話內容,業經本院實施勘驗完 畢,有前述勘驗筆錄1 份附卷可稽,足以認定本件案發現場 在場人士談話可供辨識之內容,其中關於被告涉及公然侮辱 及恐嚇犯行部分,業經勘驗如前,又參以證人湯語萱前於案 發後將近6 個月(99年12月2 日)於偵查中到庭應訊,曾就 其記憶所及之事項加以證述,其中不乏具體指證被告向告訴 人提及「我殺了你」等顯與勘驗結果不符之內容(參99年度 他字第6989號卷第28頁第6 至7 行),難認隨著案發後時間 之經過及記憶之自然流失,證人湯語萱仍可清楚記憶案發期
間被告有何言詞,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故認無再行傳喚證 人湯語萱到庭作證之必要;另卷附證人黃委文、湯語萱、廖 維君、林安琪等人之證述情節(參99年度他字第6989號卷第 27至29頁、第45頁至47頁,本院卷第85頁至89頁),以及偵 查中之勘驗筆錄1 份,經核皆未能充分證明被告被訴犯行存 在,同難以執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均附此敘明。肆、綜合前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及公然侮辱及恐嚇之言論, 經審理結果可知被告所為前述言語,或非對告訴人為之,或 所為言詞難認有侮辱或恐嚇他人之犯行,抑或雖可認係侮辱 言語,但侮辱對象實非告訴人,均已認定如前,公訴意旨所 引用之上開事證,就證明被告本件被訴犯行而論,仍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均難使本院獲得被告有罪之心證,是依前揭說 明,本於罪證有疑、罪疑唯輕且利於被告之法理,不能逕為 不利被告之認定,而本件既無從認定被告成立公然侮辱及恐 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