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285號
PCDM,100,易,285,2011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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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郭秋輝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秋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郭秋輝因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 新臺幣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 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應沒入 其上開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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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