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160號
PCDM,100,易,1160,201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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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文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偵字第3927、6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鄒文岳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家庭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鄒文岳黃湘庭(原名黃慧玲)前係夫妻,2 人間具有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鄒文岳因對黃湘 庭及其現任配偶張凱齊有所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 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撥打至黃湘庭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 電話語音留言之方式,向黃湘庭恫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恐嚇內 容,致黃湘庭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黃湘庭之生命、身體、 自由及名譽。
二、鄒文岳因曾對黃湘庭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月28日以99年度家護字第1617號核發民事保護令,裁定命 鄒文岳不得對黃湘庭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不得對黃 湘庭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應遠離黃湘庭位於桃園縣桃園市○ ○路496 號3 樓之住居所,及位於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 新北市三重區,下同)文化南路65巷34號之娘家至少10 0公 尺,禁止查閱黃湘庭之戶籍,有效期間1 年。詎鄒文岳竟於 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0 年1 月16日22時許起至100 年1 月 17日1 時30分許止,基於故意違反前開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 ,接續以其前開行動電話撥打至黃湘庭所使用上開行動電話 ,以電話語音留言之方式,向黃湘庭恫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恐 嚇內容,致黃湘庭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黃湘庭之生命、身 體、自由安全,並以上開方式對黃湘庭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 ,而違反法院所為上揭裁定。
三、案經黃湘庭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 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 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 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 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 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 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鄒文岳及檢察 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法,均表 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示之前揭 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 說明要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鄒文岳固坦認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前開 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至告訴人黃湘庭所使用之上開行動電話, 以電話語音留言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稱附表一、二所示之內 容,及伊曾收受前開本院家事保護令之民事裁定等情不諱, 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及違反家庭保護令之犯行,並辯稱:伊 患有精神病,需服用藥物,而伊服藥後飲酒,致伊意識不清 ,故伊雖打了這些電話,但伊完全不記得伊講過這些話;況 伊係因為告訴人向伊女兒說伊的不是,且張凱齊弄到伊妻離 子散、骨肉分離,伊因此受到刺激,所以才精神不正常云云 置辯。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前係夫妻關係,而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 間,持其前開門號撥打電話至告訴人前開門號,以電話語音 留言之方式,對告訴人陳稱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且前因 對告訴人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以99年度家護字第1617號 核發民事保護令,且於100 年1 月4 日經由員警送達前開民 事保護令予被告簽收等情,業經被告坦認伊確實有撥打附表 一、二所示之電話內容,且於前開時間,收受前開本院民事 保護令等語屬實,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具結證 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所提供之被告恐嚇錄音光碟3 片 及錄音譯文影本3 份、本院99年度家護字第1617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99年度家護字第1617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受理訴 訟文書登記簿各1 份在卷可稽,且經檢察事務官及本院勘驗 前開錄音光碟內容屬實,此有勘驗筆錄2 份(詳見100 年度 39 27 號偵查卷第53至54頁、本院卷第58頁)附卷可證,是 上開事實,堪以認定屬實。
㈡、又觀諸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被告陳稱「我要把我們倆的 事情公諸於全國報社」、「我還要弄得痛不欲生」、「我今 天跟你賭命,只要妳敢告上法院,我一定把你的事情,公諸 於臺灣、公諸於媒體、公諸於全臺灣省,我要跟妳博姓命」 、「我要把這事情公諸於立法委員、公諸於報社、公諸於全 國的民眾,來對妳們家庭加壓力,把妳黃湘庭,還有妳客兄 ,報在讓妳的家庭沒有平安」、「沒有告的倒我,我會回告 ,我要妳痛不…」、「告不倒我,妳全家玉石共焚」、「把 事情公諸於全臺灣的新聞,應該比較好」、「妳們的住址、 姓名、地址公佈了阿」、「這個性命要跟妳輸贏,輸了他還 是要走」、「再告,妳哥、你媽媽的工廠我也會把他驗出來 ,也不能做」、「我的生命最多沒有嘛! 我死掉算了嘛! 我 要妳們2 個給我陪,包括小孩都要給我陪」、「我準備與妳 共存亡了」、「要走文的走文,要走武的來走武的」、「我 用我的性命要配你們2 個」、「如果這件事要平了就撤銷告 訴,如果不平,很多事情要發生」、「我看著妳的相片,看 著你的身份證號碼,看著張凱齊的身份證號碼,查得到你們 吧! …如果要鬥,我跟你鬥一輩子,就這樣,如果不撤銷, 也沒關係,反正我自己一個人本來命就不要了。」、「你在 哪裡,我也曉得啊! 不過你要顧及你的娘家喔! 」、「如果 不撤銷的話,我這條姓命就要付出去了。」、「賠上我性命 ,我都不可能低頭」、「如果說要這樣走,告到最後我還要 找到你」等語,客觀上均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名譽及自由安全,且證人即告訴人證 稱:伊聽到這些話會感到害怕等語明確(詳見100 年度偵字 第3927號偵查卷第39頁),則被告辯稱:伊並無恐嚇的意思 云云,顯屬無據。
㈢、再者,經本院勘驗前開錄音光碟結果,被告除有於2 段錄音 中有語氣稍有激動之情狀外,其餘錄音檔案中,被告語氣尚 稱平穩且口條清楚、口齒清晰,且於前開2 段語氣稍有激動 ,但仍口條清楚、口齒清晰乙節,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證, 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問:你說你打電話給誰你會忘 記了,但為何你知道打給誰要講什麼內容?)當時打電話會 知道,但是睡醒後,就失憶不記得了;(問:打這些電話的 目的?)我不曉得我講的內容,且我最重要的目的是要告訴



人承認她有通姦及外遇,她欺騙我的事情;(問:她當時是 否有對你提出其他案件的告訴?)是;(問:你當時是否有 希望她撤回告訴?)有,我有透過立法委員及調解委員處理 ,她告我很多條,有妨害名譽、誣告、偽文之類的等語(詳 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4頁反面)至明,是被告縱使於飲酒後 為前開電話語音留言,但衡諸被告既能清楚無誤地陳述與告 訴人相關之事件及人,且一再提及告訴人對其提告的其他案 件,要告訴人撤回告訴等情明確,足認被告為附表一、二所 示之電話語音留言時,其意識及行為能力並未因飲酒而降低 或減弱;況被告因另案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30154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76號提起公訴,現 由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309 號審理中),經法院送請鑑定其 於該案案發時之精神況狀結果:被告之臨床診斷為精神官能 性憂鬱症、酒精濫用、安眠藥濫用、疑似止痛藥濫用,被告 於犯案期間之前後雖有情緒憂鬱和睡眠障礙等情況,但犯案 時非直接受疾病相關之精神病狀或認知障礙影響,被告雖於 犯行當時或犯行前有飲酒之情況,但其辨識其行為違法和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未達明顯減損之程度乙節,此有醫療財 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療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100 年6 月10日 亞醫歷字第1006410361號函暨被告門診病歷影本、住院病歷 首頁及100 年5 月12日精神鑑定報告影本1 份在卷可憑,是 被告徒以其患有前開疾病而辯稱:伊不記得伊講什麼話云云 ,顯屬事後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以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語音留言恫嚇告訴 人,並違反前開民事保護令甚明,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者,為家庭成員間實 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者 ,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所稱之「騷擾」者,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 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及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與告訴人前曾為夫妻關係,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是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家 庭成員關係。就事實欄一所示部分,本件被告恐嚇其前妻即 告訴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且屬於對家庭 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 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刑法恐嚇罪之規定予以論罪科 刑即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就事



實欄二所示部分,被告係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有效期間內 ,而為前述恐嚇行為,應屬精神上不法侵害家庭暴力行為及 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禁令,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1 款、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開恐嚇罪、違反保護 令罪,均係於密接時、地內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屬接續 犯,各應論以接續犯之事實上一罪。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 上開犯行,雖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二款行 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 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 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 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再者 ,就事欄實二所示之犯行,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違 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 違反保護令罪處斷。而被告所為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情 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及為 本件恐嚇告訴人之犯行,顯然無視於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法治觀念顯有不足,且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迄今尚未 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失,兼衡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第2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慧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即自收受判決書之翌日起算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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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撥 打 時 間│ 語 音 留 音 內 容 (恐 嚇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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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國99年12月31│黃慧玲,不要再改名字了,改了黃湘庭也抹不去妳│
│ │日20時至22時許│一輩子的罪惡,妳告我嘛!我歡迎妳給我告,妳這│
│ │之間 │次只要讓我出庭,告到刑事,我要把我們倆的事情│
│ │ │公諸於全國的報社。另外,我還要弄得痛不欲生,│
│ │ │還要再發文第二次攻擊,沒關係,儘量告,妳做錯│
│ │ │的事情,還可以這麼名正言順來告我,妳真是太不│
│ │ │要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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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操他媽的黃慧玲,操他媽的B ,我今天跟妳賭命,│
│ │ │只要妳敢告上法院,我一定把妳的事情,公諸於臺│
│ │ │灣、公諸於媒體、公諸於全臺灣省,我要跟妳博性│
│ │ │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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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操他媽的臭雞巴,我跟妳講,妳這輩子最對不起我│
│ │ │,妳不用拿什麼言語來解釋,妳不可能對得起我,│
│ │ │我跟妳講,我這條性命我豁出去了,隨便妳怎麼來│
│ │ │擺,只要我尚餘人間,我要把這個事情公諸於立法│
│ │ │委員、公諸於報社、公諸於全國的民眾,來對妳們│
│ │ │家施加壓力,把妳黃湘庭黃慧玲,還有妳的客兄│
│ │ │,報在讓妳的家庭沒有平安,請妳拭目以待,麻煩│
│ │ │請妳告我,務必讓我上庭,如果妳做不到這點,妳│
│ │ │是失敗的,妳他媽的賤貨,他媽的娼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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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1.操他媽的黃慧玲,我本來已經原諒妳,對我們女│




│ │ │ 兒說那個什麼話,說是我對妳不好,讓巧玫來指│
│ │ │ 責我,我跟妳講,我的心裡要跟妳戰鬥到底。另│
│ │ │ 外,我告訴妳,妳的報應應該到了,包括妳現在│
│ │ │ 的目顏跟妳的身材都比我已經更老態了,妳的報│
│ │ │ 應到了,妳現在的容貌跟妳的身材超過45歲了,│
│ │ │ 而我只有35歲,妳報應要到了,我報應在到10年│
│ │ │ 裡面,妳不要報應到了。 │
│ │ │2.操他媽的黃雞巴,黃湘庭黃慧玲,操他媽黃雞│
│ │ │ 巴,妳要這次,要告的倒我,沒有告的倒我,我│
│ │ │ 會回告,我要妳痛不…妳這次敢告我,膽子很大│
│ │ │ ,告不倒我,儘量告,把我告倒,告不倒我,妳│
│ │ │ 全家玉石共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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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 年1 月2 日│黃湘庭,蘇俗仔,我跟妳講,明天開始我個人要去│
│ │18時許至21時30│拜訪妳們啊!要去,不是明天,是後天我要去黃慧│
│ │分許之間 │玲她家,喔!妳那蘇俗仔的地址我找的到我也要去│
│ │ │妳那邊,喔!我帶著立法委員、我帶著縣議員,我│
│ │ │也要去,看看啦!把那個事情公諸於全臺灣的新聞│
│ │ │,應該比較好喔!明天應該從…那個什麼,黃慧玲
│ │ │改成黃湘庭,不敢面對,好了,明天開始,就這樣│
│ │ │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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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同上 │媽的,你這個張俗仔啊!張凱齊啦!躲在女人後面│
│ │ │幹什麼,站出來,我跟你講,一生中我要到你,你│
│ │ │騎了我老婆,我一定要找到你,你躲都沒有躲輸啊│
│ │ │!你是失敗啊!這一輩子我一定要找到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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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張凱齊,麻煩去給我告深一點,我性命都不要了,│
│ │ │拜託哦!就告深一點,黃湘庭 ,受人家利用,深 │
│ │ │一點,我跟妳講,妳們的住址、姓名、地址公佈了│
│ │ │啊!唉啊!輸了不能再沈浮於大海,告了明天就該│
│ │ │提告啦!要把這事情全部還原於大眾,2 個人走閃│
│ │ │邊,跟小孩走閃邊點,人家不要妳配了,妳還搞不│
│ │ │懂啊!神經病。 │
├──┼───────┼──────────────────────┤
│ 8 │同上 │黃湘庭,妳等等我的電話嘛!沒關係嘛!妳就繼續│
│ │ │錄嘛!我跟妳講,社會上還是有公理的,錄嘛!不│
│ │ │是旁門走道、邪門,可以戰勝正理的,那就錯了!│
│ │ │妳懂不懂?正義的人,這個性命要跟妳輸贏,輸了│
│ │ │他還是要走,你懂不懂,妳到現在都還不會道歉,│




│ │ │蘇先生,你到現在還躲在後面啊!唉喲!妳們這個│
│ │ │喔!小兒子、小家科的,唉!不屑一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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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黃湘庭黃慧玲我好怕妳哦!妳太不了解我了,我│
│ │ │跟妳講,妳告..再告,妳老哥、妳媽媽的工廠我也│
│ │ │會把他驗出來,也不能做,喔!沒有關係,我這條│
│ │ │命跟妳配,再去告,拜託妳給我告一百年、給我告│
│ │ │一千年,我的生命最多沒有嘛!我死掉算了嘛!我│
│ │ │要妳們2 個給我陪,包括小孩都要給我陪拜託妳要│
│ │ │去告,告深一點,不要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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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同上 │黃相庭,我受著妳的傷害,我還怕妳來告我,頭殼│
│ │ │是不是壞掉了,我準備與妳共存亡了,張凱齊,桃│
│ │ │園巿大有路496 號3 樓,戶籍地址中和巿民安街34│
│ │ │之2 號,蘇錦全、蘇張月,黃湘庭,明天我就準備│
│ │ │了,法律行動,文武全一,跟妳抗衡了,要走文的│
│ │ │來走文,要走武的來走武的,我要跟妳走了,懂嗎│
│ │ │?我用我的性命要配妳們2 個,懂嗎?喔!再告,│
│ │ │告深一點,張凱齊,你不要在後面骰棋子,有膽站│
│ │ │出來,他媽的,他媽的俗仔嘛!占人家的老婆,拿│
│ │ │給警察聽嘛!我跟妳講,我犧牲了我的性命,你對│
│ │ │不起我的,我幹嘛還要輸,我輸了我就是烏龜、王│
│ │ │八蛋了嘛!我明天請國民黨、民進黨文武之力反攻│
│ │ │,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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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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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撥 打 時 間│ 語 音 留 音 內 容 (恐 嚇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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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 年1 月16日│我跟妳講,如果這事情要平了就撤銷告訴,如果不│
│ │晚上10點30分起│平,很多事情要發生。沒關係妳把我的錄音拿給某│
│ │至12時止 │個人聽也沒關係,是妳先對不起我的,我還要跟妳│
│ │ │認錯,那我這命根本就不要了,妳走妳的陽關道,│
│ │ │我不想認識妳了,幹嘛跟巧玫講那種話,妳走了就│
│ │ │好了,懂嗎?不要再惹我喔! 唉,妳神經病啊! 我│
│ │ │孤家寡人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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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上 │平息了吧! 我本來就原諒妳了,我跟妳哥哥說過了│
│ │ │,為什麼要對巧怡、巧玫講那種話,對不對,是非│
│ │ │過錯,你可以自己去,你就幸福去吧! 你不要再跟│




│ │ │我鬥了,最終鬥了妳還要輸,我不騙妳,妳要輸,│
│ │ │我看著妳的相片,看著妳的身份證號碼,看著張凱│
│ │ │齊的住址,看著張凱齊的身份證號碼,查得到你們│
│ │ │吧!就像妳查得到我一樣。妳走妳的路啦! 我想跟│
│ │ │妳有瓜葛,我這次給妳一個教訓,不要再對我們女│
│ │ │兒有什麼傷害,妳跟他共組一個家庭,妳們幸福去│
│ │ │吧! 就這樣啦! 喔! 你幸福去吧! 好不好,如果要│
│ │ │鬥,我跟你鬥一輩子,就這樣,如果不撤銷,也沒│
│ │ │關係,反正我自己一個人本來命就不要了。你拿給│
│ │ │檢察官給法官聽也沒關係,你厲害嘛!你聽信張凱│
│ │ │齊的話嘛!你厲害嘛!我跟你講,我要跟你平了,│
│ │ │如果不平還要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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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同上 │妳再給我錄音嘛!來嘛,我同意,我應該認為要平│
│ │ │息了,因為我不想找妳,本來就要原諒妳,是妳跟│
│ │ │女兒黃巧怡講那個話,說什麼我對不起妳,讓我感│
│ │ │覺不適合吧! 你背叛了我,我原諒妳了,那還能怎│
│ │ │麼樣,妳還跟黃、鄒巧怡講那個話,鄒巧怡、鄒巧
│ │ │玫講那個話,應該不適當吧! 沒關係啦! 妳怎麼錄│
│ │ │,怎麼樣,妳在哪裡,我也曉得啊!不過妳要顧及│
│ │ │妳的娘家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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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同上 │黃湘庭,我給妳錄音啊!我明著要去找妳,怎麼樣│
│ │ │,我一定要找,我跟妳講,司法如果判決,沒有罪│
│ │ │就沒有罪,有罪的時間,拜拜!妳要顧及妳的全盤│
│ │ │啊!懂不懂,我只有一個人啦!我瀟灑走一回,妳│
│ │ │要顧及妳的全盤啊!撤銷告訴啦!我跟妳講,明後│
│ │ │天我要找妳哥哥談,如果不撤銷的話,我這條姓名│
│ │ │叫要付出去了,拜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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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同上 │黃慧玲,還是黃湘庭,如果做錯了,何必要改名,│
│ │ │我跟妳講,用什麼司法途徑,還是法律,還是武力│
│ │ │,我不會跟妳低頭嘛! 我失去我的性命,我不會跟│
│ │ │妳低頭嘛! 因為是妳對不起我的嘛! 我幹嘛要跟妳│
│ │ │低頭,我失去我的性命,我甘願啊! 好吧! 妳如果│
│ │ │不顧及全盤的局面,我們再繼續吧。 │
├──┼───────┼──────────────────────┤
│ 6 │同上 │黃湘庭,我知道妳要聽我的錄音信箱留言,我無時│
│ │ │無刻不庭地傳給妳,我無…我不會給妳低頭的,賠│
│ │ │上了我這個性命,我也不會給妳低頭,懂嗎?你認│




│ │ │識我的時候,我的個性就這樣,我不可能給妳低頭│
│ │ │,我賠上我的性命,我都不可能妳低頭,懂嗎?事│
│ │ │情終歸是有一個結果的,我不會給你妳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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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 年1 月17日│黃湘庭,妳一直不敢接聽電話嘛。黃湘庭,麻煩妳│
│ │凌晨0 時起至1 │給我告得倒,告到我亡命天涯,逃啊!逃到最後我│
│ │時30分止 │要逃到妳那邊,懂嗎?告沒有什麼意思,我本來叫│
│ │ │不想要,唉,快跟妳哥哥聯絡啊!…如果說要這樣│
│ │ │走,告到最後我還要找到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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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