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699號
PCDM,100,交易,699,201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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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辰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6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公訴人認被告魏辰峰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 告已與告訴人賴偉盛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 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昭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文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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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