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328號
PCDM,100,交易,328,2011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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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山景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郭明文
被   告 吳國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
第2018號、99年度偵字第2955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郭山景之行為 ,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吳國正 之行為,係犯同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即 告訴人郭山景吳國正2 人,已互相具狀撤回對彼此之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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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