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12號
CHDV,99,家訴,12,2011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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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潤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
榮民服務處間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
臺幣5,138,19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7,8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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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