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孫潤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
榮民服務處間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
臺幣5,138,19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77,8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