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賴朝榕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賴義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賴游素雅複代理人 陳淑敏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賴塗泉 賴盛吉 賴樹松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馮碗幸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賴名義訴訟代理人 賴慶宗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賴志華 賴啟華 黃春風 黃春銘兼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披全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吟訴訟代理人 游彩雲前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賴淮色訴訟代理人 賴順榮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賴對訴訟代理人 林聖傑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黃有南 黃錦成 賴溪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康弼周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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