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48號
CHDV,98,簡上,48,201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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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賴朝榕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賴義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賴游素雅
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賴塗泉
      賴盛吉
      賴樹松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賴馮碗幸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賴名義
訴訟代理人 賴慶宗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賴志華
      賴啟華
      黃春風
      黃春銘
前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披全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黃吟
訴訟代理人 游彩雲
前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賴淮色
訴訟代理人 賴順榮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賴對
訴訟代理人 林聖傑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黃有南
      黃錦成
      賴溪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康弼周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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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