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呂明東
原 告 呂李翠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榮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劉秀玉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複代理人 莊淑君律師
被 告 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溫國銘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代理人 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確認土地徵 收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 命在該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等所提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2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 字第1791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 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1593號裁定在卷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